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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2025-07-26  浏览:0

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一个综合法律条文、技术特征和司法实践的过程,其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则因专利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同时需遵循国际通行的“折衷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以下是详细说明:

一、核心依据: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附图的协同作用

  1. 权利要求书
    • 发明/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独立权利要求界定核心保护边界,从属权利要求通过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范围。
    • 示例:若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包含A、B、C的装置”,从属权利要求可能增加“C为金属材质”,此时保护范围既包括基础方案(A、B、C),也包括细化方案(A、B、C且C为金属)。
  2. 说明书及附图
    • 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或模糊表述,但不得扩大或缩小保护范围。
    • 示例:若权利要求提及“高温环境”,说明书明确“高温指80℃以上”,则侵权判断需以此温度为限。

二、不同类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规则

  1.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
    • 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产品需完全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 示例:专利权利要求为“一种包含A、B、C的装置”,侵权产品若仅包含A、B,则不侵权;若包含A、B、C,则侵权。
    • 等同原则:若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相同功能、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仍视为侵权。
      • 示例:专利用“螺丝固定”,侵权产品用“螺栓固定”,若功能效果相同,则构成等同侵权。
    • 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或陈述,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
      • 示例:申请时将权利要求从“A或B”修改为“仅A”,侵权诉讼中不得主张“B”也受保护。
  2. 外观设计专利
    • 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原则:以普通消费者视角,对授权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进行整体比对,判断是否构成“相近似”。
      • 示例:两款手机外观仅在按键布局上略有差异,但整体形状、色彩搭配高度相似,可能构成侵权。
    • 排除范围
      • 仅保护产品外观,不保护功能设计(如水管接口形状)或标识性图案(如商标)。
      • 仅保护授权产品及其相近种类产品(如汽车与玩具汽车可能不属相近种类)。

三、国际通行原则:折衷原则的适用

我国采用“折衷原则”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即:

  • 权利要求书为核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
  • 说明书及附图为辅助: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模糊表述或技术术语,但不得突破权利要求的文字边界。
  • 避免极端化:既不采用严格的“周边限定原则”(仅按字面意义解释权利要求),也不采用宽松的“中心限定原则”(通过说明书自由扩大保护范围)。

四、实务操作中的关键点

  1. 权利要求撰写技巧
    • 发明/实用新型:使用上位概念(如“金属”而非“铁”)扩大保护范围,同时通过从属权利要求细化保护层次。
    • 外观设计:提供多角度视图,清晰展示设计要点,避免混入功能设计或商标元素。
  2. 侵权应对策略
    • 权利人:收集侵权证据(如产品样本、销售记录),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维权,主张全面覆盖或等同侵权。
    • 被控侵权方: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侵权抗辩(如技术特征不覆盖)或专利无效抗辩(如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3. 国际保护布局
    • 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专利,或依据《巴黎公约》在各国分别申请,以覆盖目标市场。
    • 注意各国专利法差异(如美国采用“中心限定原则”),需针对性调整权利要求撰写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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