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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为15%优惠税率,小微企业为20%优惠税率,不能叠加享受。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么?
这位朋友,你问的问题非常好,哈哈!
有关这个问题的回答,我来帮你分析一下:
首先,答案是:可以。
这里所说的可以 是指: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若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那么最低就可以享受1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就是说,不再使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减半”不能叠加享受。也就是说,企业不能享受7.5%(50%*15%=7.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能享受最低10%(50%*20%=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明白了吗?
高新技术企业能够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目前,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多。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中,就有热心网友问到:“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与其他类型的税收优惠同时享受?比如企业在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优惠政策”。
当时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的回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后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因此,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并不能同时享受高新认定优惠和小微企业优惠。
但是,由于税法并没有禁止纳税人选择更优的优惠,因此,只要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也就是说,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哪种优惠。
当然,企业做高新认证后的优惠也不只是在于所得税的优惠,高新资质还是企业的一种综合实力的象征,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也较其他企业更有优势。
高新技术企业能否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某高新技术企业,资产总额600万元,从业人数50人,这几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一直在30万元左右。企业从未考虑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怎么可能要舍低而就高。
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该高新技术企业不由得心动了,今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不到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实际税率相当于10%,显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更为划算。
该企业认真学习了相关政策,并收看了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在访谈中,有网友提问:“请问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其他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吗?例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等。”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答道:“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该企业疑惑了——高新技术企业到底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呢?
笔者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由于税法并没有禁止纳税人选择更优的优惠,因此,只要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而且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扶持小微企业,不允许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不符合立法意图。
有人问了,叶司长都说不能叠加享受了。笔者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并不违背叶司长的答复。
所谓“叠加享受”,即一家企业同时享受了两种税收优惠。但低税率类税收优惠无法叠加享受,一个企业只能有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一个税率,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要么享受15%税率,要么享受10%税率,它怎么可能既享受15%税率又享受10%税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只享受了10%一种税率,并未享受15%税率,只享受一种优惠税率自然不是“叠加享受”。
笔者认为,叶司长的意思是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减半”不能叠加享受,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7.5%的税率,而非不能选择最优税率。
综上所述,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适用10%税率。企业无需放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只需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即可。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同时享受。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扩展资料:
深圳市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
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 50%予以研发资助。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优惠可以重复享受吗
不能重复享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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