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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小型企业申报造假,招标中小微企业如何认定
2023-05-25  浏览:53

本站小编昨天收到过很多粉丝的留言,大多都是有关于招标中小微企业如何认定的问题,为此我们也围绕“招标中小型企业申报造假”在粉丝社群里进行过讨论。同时秉着专业负责的态度,我们将该问题整理出来,通过本篇文章来为大家进行分享。如果目前您正在为招标中小型企业申报造假的问题而苦恼,那么您也可以通过文章下方联系我们,我们会给您一对一的专业服务。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招标业主发现中标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金额在200万元以下,投标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能否处罚?

招投标过程中,如果该企业被定性为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负法律责任的好不好。。。。

我不太清楚你这个项目是什么性质的。两种可能:

1.私人单位招投标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以上两条来看。

2.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不仅受到《招标投标法》的制约,并且还受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约,其中政府采购法中没有非常明确的指出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弄虚作假的一些标准,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描述: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总结一下:某种角度上说,政府采购还比外面的私人招投标,很多,毕竟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有些时候,连大鸟都出事。

以上是我列举的一些小常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投标文件造假行为有哪些,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现在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中标,投标人使尽浑身解数,围标串标等各种违规操作更是屡禁不止。一些投标人为能够在众多同行中脱颖而出,甚至不惜在投标文件中造假。但是您知道投标文件造假,后果有多严重吗?

一、常见的投标文件造假行为

01、以他人名义投标

在投标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投标人通过租借他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一系列材料,或者是以他人的名义来参与投标的情况。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02、业绩不实

常见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

投标人通过伪造等方式来满足投标业绩要求;

投标人拿诸如框架协议、合同意向书等一些预约合同顶替真实业绩证明。

03、财务报表作假

为评估投标人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以确定投标人的履约能力,部分招标方会在招标文件里提出需要投标人提供经过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过的财务报表或经专业审计事务部门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依据。

但是由于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技术类评委为主,一般没有配备经济类评委,如果招标人及评审人员对这块不够重视,就会有投标人为了让公司财务更好看而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作假,以此来提升中标率。

04、信用造假

近几年国内各行各业,特别是招投标行业,正在大力推广信用评分机制,出现信用违约的企业一般会受到禁止参与项目招投标的处罚,但是投标又是很多企业参与项目的必经之路,所以有部分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会在这个方面动脑筋,提供作假的信用信息。

以上三种行为均属于上文中提到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里“弄虚作假”的行为,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投标文件造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有四个方面的处罚:取消中标资格、罚款、取消投标资格、追求刑事责任,相关法条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此外,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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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常见造假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投标文件造假行为有以下情形:

1、以他人名义投标:在投标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投标人通过租借他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一系列材料,或者是以他人的名义来参与投标的情况后。

2、业绩不实:投标人通过伪造等方式来满足投标业绩要求;投标人拿诸如框架协议、合同意向书等一些预约合同顶替真实业绩证明。

3、财务报表造假:为评估投标人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以确定投标人的履约能力,部分招标方会在招标文件里提出需要投标人提供经过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过的财务报表或经专业审计事务部门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依据;但是由于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技术类评委为主,一般没有配备经济类评委,如果招标人及评审人员对这块不够重视,就会有投标人为了让公司财务更好看而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作假,以此来提升中标率。

一、信用造假

近几年国内各行各业,特别是招投标行业,正在大力推广信用评分机制,出现信用违约的企业一般会受到禁止参与项目招投标的处罚,但是投标又是很多企业参与项目的必经之路,所以有部分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会在这个方面动脑筋,提供作假的信用信息。

二、造假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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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在中标公示后一个月内发现中标单位参数造假,是否能废标?

首先,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根据合同法即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其次,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有欺诈行为的,在合同成立时一年内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并且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虽然说不是废标,但处理结果和废标差不多,可能会更严重。

因此,招标人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反应,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根据法律规定选取第二名为中标单位或则从新招标,并由行政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撤销合同,同时追究中标人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招标造假如何举报

一般由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因此,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所属关系进行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有关招标中小型企业申报造假和招标中小微企业如何认定的内容讲解。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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