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补贴
重庆微小企业补贴(重庆小微企业补助政策2023)
2023-05-31  浏览:125

应广大粉丝的要求,同时也为了能将更多的知识解答带给大家。因此今天小编跟大家谈到的是有关重庆微小企业补贴的问题,文中也会对重庆小微企业补助政策2020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本文对您起到更多帮助意义。还望您能多多关注分享本站。我们也会将更多好文带给您。

2022年重庆中小企业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国家未来扶持小微企业持续稳健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重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有哪些?

重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hehuijieshui)

重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1)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至300万的部分,纳税税率为10%,而低于100万元以下的按照2.5%的税率纳税。

重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2)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未超过100万元的,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

重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3)增值税。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不超过45万元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

重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4)房产税及资源税。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和资源税是可以享受最高减征50%的优惠政策。

重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5)印花税。针对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其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可以享受印花税免征政策,可享受到2023年12月31日截止。同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印花税还可以享受最高减征50%的优惠政策。

重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6)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可享受最高减征50%的优惠政策,而对于月销售额不高于10万元或者季度不高于30万元的纳税人,是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

重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在职员工总数是不高于30人的小微企业,对残保金是暂时免征的。

重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8)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于月销售额没有超过2万元,或者季度没有超过6万元的广告业单位,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而对于娱乐服务纳税人,若未达到起征点也同样可享受免征政策。

重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9)其他税种。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其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可以享受最高减征50%的优惠政策。

重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hehuijieshui)

以上则是重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家给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是挺大的。除此之外,小微企业还可以入驻税收洼地享受一些核定征收、财政扶持奖励等优惠政策。合惠尚服专业税筹平台,提供精准政策扶持,助力企业发展。

重庆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2022标准

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可持工商、税务登记证和身份证,属个体经营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属创办企业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创业补贴和小额扣保贷款。目前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贷款额度最高15万元;首次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按照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计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基数为15万元/人,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申报对象须是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是重庆市户籍(留学回国人员除外)。同时公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而且法定代表人还要是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属于农村自主创业者,创业前为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拓展资料:创业补贴是指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选其中一种困难情形,按规定申领一次性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重庆哪种微型企业申办可得政府资金补助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小微企业补贴找哪个部门

国税局。重庆市小微企业补贴申请需要到当地的国税局进行申请,其中需要居住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成为微企,能享受哪些补助或扶持政策

各地政策不一样,以重庆为例:

重庆市市工商局针对微型企业(简称“微企”)的后续扶持政策又增加8个项目,而且延长补助时间,降低申请门槛,单户微企最高可享受50万元补助。至此,微企共计可申请享受15项后续扶持项目。

市工商局副局长陈速介绍,从2014年起,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每年都安排专项资金,对微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场所租金、代理记账费用、水电费、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费以及参加会展的展位费、商业贷款利息等费用支出给予补助。到今年2月底,已有2.6万户微企享受到了后续扶持资金近2亿元。

为进一步推广此项政策,今年市工商局与市财政局对部分政策进行调整:首先,在原有的经营场所租金、代理记账服务、水电运营费用等补助项目的基础上,新增了环境治理、产品检验检测、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等8个项目的补助;

其次,延长了补助时间,将经营场所租金补助期限由6个月延长为12个月,将电子商务专项运营补助期限由1年延长为2年;

第三,降低申请条件,将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申请条件,由单台设备购置金额5万元以上调整为单台(套)设备购置金额2万元以上,让更多的微型企业能享受补助;

第四,增加申报数量,将每年只可选择2项进行申报增加为3项。经过计算,每户微企最多可申请享受到50万元的后续扶持资金。

扩展资料

企业特征

与中小企业相比,微型企业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①组织管理方面:微型企业没有正式的组织方式,缺乏管理工作内容。中小企业有明确的组织结构,有正式的管理工作内容。

②金融支持方面:微型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是亲戚朋友和熟人,很少有正式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由合作伙伴共同出资,与正式的融资渠道有融资联系。

③固定资本方面:微型企业固定资本少,经营所需的工具和设备粗糙而简单,且大多是家庭生活用品。中小企业拥有机器、设备与专门的场地。

④销售模式方面:微型企业采用直销方式,且以服务本地市场为主。中小企业与产品相关的产业链、供应链有联系。

⑤薪酬制度方面:微型企业没有正式的薪酬制度。中小企业有正式的薪酬制度,实行了岗位工资制。

⑥ 生产运作方面:微型企业有十分相似的经营模式,大部分是以“前村后店”的模式组织生产运作;缺乏质量管理;采用劳动密集型的技术和手工艺;运作方式灵活而富有流动性。中小企业有一定的采购、生产、存货和质量管理制度;有一定的竞争战略选择。

⑦人力资源方面:微型企业员工以家庭成员为主,且大都是通过正式的就业渠道不能就业的人。中小企业有一定的招聘制度,进入企业的员工大都接受过专门的专业训练。

⑧财务会计方面:微型企业没有也不需要建立正式的会计科目,少量而不规范的会计活动也只是为了应付上缴的税费。中小企业存在面向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微型企业

参考资料:凤凰网-重庆微企扶持政策又加码 单户最高可享受5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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