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补贴
中小微企业补贴申请「微型企业补助申请」
2023-06-18  浏览:0

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讲解的问题是:微型企业补助申请,还有中小微企业补贴申请,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怎样办理小微企业补助?

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申领程序如下:

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可于正常经营一年后的次月起,按要求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法人身份证;

(3)企业法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12个月);

(4)企业财务报表;

(5)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工资发放表(有招用人员的企业提供);

(7)《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财务报表;

(3)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招用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5)工资发放表;

(6)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

(7)《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花名册》。

小微企业补贴怎么申请

小微企业补贴申请条件为: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申请一次,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填写《小微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6、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需提供小微企业承诺书;

7、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何申请微型企业补助资金

资金申请方法如下:

(一)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办微型企业,于每年的3、4月份、9、10月份向县微型办一次性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并提供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

3.资金到位的合法凭证(包括银行对账单等);

4.投资计划书;

5.企业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加盟资金等合法凭证;

6.人社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创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7.县微企办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定向支用”的原则,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用,只能定向支用于支付房租、加盟费和购置机械设备等。

(三) 采取报账式的资金拨付方式。新办微型企业须在工商登记成立6个月内向县微企办提出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由县微企办审核企业实际到位资金、资金用途等情况后,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结合现场核查和评估的实际投资情况,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应补助资金(含自治区财政应补助部分)直接支付。

扩展资料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由县微企办将县财政拟补助微型企业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开。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将应承担的微型企业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套取、抽逃、转移补助资金的行为;县微企办应及时书面向财政厅、区工商局报告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新办微型企业财政资本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对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

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横县财政局会同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南宁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县新办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如何申请微型企业补助资金?

资金申请方法如下:

(一)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办微型企业,于每年的3、4月份、9、10月份向县微型办一次性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并提供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

3.资金到位的合法凭证(包括银行对账单等);

4.投资计划书;

5.企业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加盟资金等合法凭证;

6.人社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创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7.县微企办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定向支用”的原则,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用,只能定向支用于支付房租、加盟费和购置机械设备等。

(三) 采取报账式的资金拨付方式。新办微型企业须在工商登记成立6个月内向县微企办提出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由县微企办审核企业实际到位资金、资金用途等情况后,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结合现场核查和评估的实际投资情况,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应补助资金(含自治区财政应补助部分)直接支付。

扩展资料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由县微企办将县财政拟补助微型企业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开。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将应承担的微型企业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套取、抽逃、转移补助资金的行为;县微企办应及时书面向财政厅、区工商局报告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新办微型企业财政资本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对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

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横县财政局会同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南宁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县新办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微型企业补助申请流程

重庆微型企业补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居住证明;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在办企业;

2、具有创业能力;

3、属于“九类人群”;

4、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5、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扶持补助比例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

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扩展资料

重庆微型企业扶持对象: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高等院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以上就是为您分享的关于微型企业补助申请和中小微企业补贴申请的内容,希望通过本篇文章的讲解对您有所帮助。关注本站可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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