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人社发〔2022〕6 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优化调整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类人员创业, 带动更多人员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小微企业一次性创 业补贴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优化明确申领条件和补贴标准
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 10 月1 日以后登记注册) 、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 申请补贴时连续
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少于 6 个月(其中补缴社会 保险费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创业人员(法定代表人) 、离岗或 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创造就业岗位多 少发放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吸纳符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规定条件 人员(简称符合条件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5 人以上(不 含)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 3 万元。
(二) 吸纳符合条件人员 3(含) -5 人(含) 的,一次性创 业补贴标准为 2.4 万元。
(三)未吸纳或吸纳符合条件人员 3 人以下的,一次性创业 补贴标准为 1.2 万元。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名创业者、 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二、简化申领办理程序
对同时符合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 发补贴条件的,可一“表”申请, 同步受理,分项分标准审核 发放。
三、有关要求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 沟通协作,及时做好补贴标准调整的相关准备工作,保障资金足额到位,确保补贴按时发放。
附件: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 补贴申请确认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2 年 5 月 13 日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