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政策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3000元的补贴标准申领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报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在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人员及连续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可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者只能领取一次,已经享受过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不得重复申请。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请。登录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选择“个人登录”,搜索“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或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站点切换至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街道(镇),搜索“一次性创业补贴”,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或资料照片)。
(二)现场申请。携带申请材料到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
2.创业者身份证原件(网上申请不需提供);
3.户口簿原件(网上申请不需提供);
4.近6个月经营范围内流水凭证(盖个体工商户章)
六、管理服务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条件对上报信息进行初审。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初审通过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发放名单、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个人银行账户或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不得使用现金。
七、监督监管
申报单位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并承诺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街道(镇)、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各单位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所发资金,通报有关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并给予通报。
八、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0531-51705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