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讲解的问题是:厦门小微企业补贴政策,还有厦门小微企业补贴政策解读,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厦门退税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程序,退给原纳税人。主要包括:(1)由于工作差错而发生的多征。(2) 政策性退税。因税收政策变动。(3) 由于其他原因的退税。退税程序: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办理。留抵退税政策因其规模大、指向准、效果好等特点,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今年我国大力改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并优先安排小微企业,执行力度更大、受众主体更广、享受门槛更低,对帮助企业轻装上阵、更好发展,支持中小微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如何确保该项政策有序有力平稳落地,对税务部门是一项重大的考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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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会卡怎么报销车费
法律分析:来厦员工从本人原籍(以身份证上的住址为准)乘坐公共营运汽车(不含出租车)或火车(动车)返回厦门,由厦门市总工会补助员工一次单程票价(火车限硬座)一半的费用。 补助对象:春节后返厦的非厦门籍企业员工,员工本人需在活动结束前办理并开通厦门工会会员服务卡(简称工会卡)。 补助办法:属于补助对象的员工将国家正规乘车票据(需由本人在车票上签名)交给所在单位工会;由单位工会收集汇总,填写补助申请表,将补助申请表及车票原件统一上报所属区或产业工会;再由各区、产业工会指定专人进行审核,最后报市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核准后予以发放补助款。逾期申请不予补助。补助款全部通过员工本人的工会卡发放。 没有单独成立工会已办理工会卡的小微企业员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就近到入会时所在的全市职工服务站申请补助,再由各职工服务站报送所属区、产业工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八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厦门:已免除小微企业、个体商户租金共计1244万元
5月27日,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消息,4月1日至5月24日,厦门市住房局共办理租金免除900户、合计免除租金1244万元。其中,市直管公房非住宅520户、免除租金约771万元;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380户、免除租金约473万元。133家单位申请缓缴公积金,涉及职工人数6745人,预计暂缓缴存1771.68万元。
应对疫情影响,为助企纾困,4月份,厦门市推出免除公房非住宅和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租金政策、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承租市直管公房非住宅和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包括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的车库等其它用房)从事生产经营,且最终承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2023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3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
2023年4月至6月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逾期利息。
此外,厦门已推出多项惠企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为增加企业自主性,提高市场活力,3月1日,厦门调整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2023年12月1日后出让的,思明、湖里区域内意向登记购房人数不少于可售房源数1.2倍的商品住房项目。
3月31日,厦门出台《关于调整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的通知》,降低我市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支持企业加快建设销售,加快回款;明确2023年1月1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8层(含8层)至20层(含20层)的,在《规定》要求的标准上减5层,且至少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21层以上(含21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四分之一以上。
4月6日,厦门发布《关于明确预售初始留存资金额度和后续留存资金额度的通知》,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增加企业支取节点,支持企业灵活使用预售资金。
该《通知》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0%计(其中包含工程总造价20%的风险金)。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以下工程进度确定:
(一)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75%;
(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
(三)主体结构封顶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25%;
(四)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15%;
(五)项目竣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
今年哪些城市有疫情补贴政策
部分城市的优惠政策如下,篇幅有限不一一列出了
一、2023年延续社保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23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通知提出,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广东社保费缓缴补缴期限将延长到2023年底
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上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4项社保费缓缴补缴期限将延长到2023年底
上海人社发布消息,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解企业社保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4项社保费缓缴补缴期限将延长到2023年底。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四川4项社保费缓缴补缴期限将延长到2023年底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大连受疫情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至2023年3月底
中小微企业可通过“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和“大连金保工程网上申报系统”(工伤保险)线上渠道申请缓缴,即申即享。
缓缴的社保费可在2023年12月底前补缴。
山西省困难企业现阶段仍可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保费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在网上经办平台线上申请,亦可到到省社保局经办窗口线下办理审核。已办理过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的困难企业,在缓缴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宁夏全区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均可申请缓缴社保费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到期后,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广西扩大社保缓缴范围,延长补缴期限
广西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社会组织,可缓缴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缓缴实施期限为2023年9月至12月。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河北扩大社保缓缴范围,延长补缴期限
河北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社会组织,可缓缴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缓缴实施期限为2023年9月至12月。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山东全省企业均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企业,可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期缴纳。全部缓缴费款应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到位。
辽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养老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9月至2023年3月。
海南加大稳经济助企纾困力度,延长社保补缴期限
延长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的缓缴补缴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缓缴公积金至2023年10月31日。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医保至2023年10月31日。
扩大扩岗补助实施范围,对招用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善世集团】全国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集团,企业新一代人力资源经营伙伴。(sshrs.cn)
二、企业稳岗返还大幅提高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优惠政策延长了,并且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了,大型企业返还30%(和之前一样),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提升到90%。
企业需满足条件: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是鼓励企业少裁员、不裁员。
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
中小微企业则是90%(原来政策是60%)。
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怎么申请?
采用“免申即享”新模式:不用申请,符合条件就能直接享受。小微企业如果没有对公户,还可以直接退还到缴纳社保费的账户里。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吸纳就业补贴
惠州市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参保企业招用毕业时间为2023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可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
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人力资源机构需于12月31日前提出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
向纳税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交申请表外,还需提供与派遣的实际用工企业签订的《一次性扩岗补助情况确认书》,以及双方企业盖章确认的人员名单。
山东省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期限截至2023年1月31日
劳务派遣企业需自主申请,根据其自用职工和派遣到其他企业的职工总数申领。
新疆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5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
招用毕业时间为2023年度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享受,免申即享。
海南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扩大扩岗补助实施范围,对招用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江西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直补快办”,发布相关操作指南
采取业务经办系统后台数据比对方式,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开展“直补快办”,精准发放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确保在2023年12月底前全部实现网上申领。
四、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海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标准为300元/人,根据企业2023年7月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发
2023年累计出现 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可对因新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厦门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根据企业(8月前已参保单位)2023年3月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发
2023年8月至12月期间已参保的单位,根据厦门疫情发布情况,按照单位8月申报参保及缴费人数(含实际缴费和申报缓缴人数)取值发放补助;此期间发生疫情的,疫情结束前新注册的单位,以注册当月该单位的申报参保及缴费人数取值。
五、培训补贴
深圳福田区2023年第二批新型学徒制申报时间截至11月15日下午18:00
需申报的企业可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用户注册,搜索点击“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与补贴申领 (申请列入学徒培养计划)”,进入福田区申请页面,并根据要求填报和上传申请材料。
淄博市2023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为中级工4500元/人/年、高级工5500元/人/年
人员较少的中小微企业可联合申报开展培训,同一家企业内同一名职工享受1次补贴。
篇幅有限,各地政策不一一列出
国税2o14年57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2014.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10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有关背景
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为便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明确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新出台的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是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了有关开具发票问题。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4]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 厦门国税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江苏地税
总局观点——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 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后续优惠——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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