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珠海市金湾区2024年度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2024-03-09  浏览:4

根据《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珠市监规〔2021〕2号)文件精神,现开展对2024年度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下午17:00

二、申报对象

在我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珠海市金湾区户籍的个人;在我区注册并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

三、2023年发明专利(含国外发明专利)奖补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包括在香港取得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在澳门和在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以下统称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850元。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美国、日本、欧洲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5000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授予专利权的,同一年内,最多按2个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奖励。

3.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国内发明专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时,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性资助,每年至少减少25个百分点”的要求。

四、2022年重点商标保护奖补

1.首次获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按4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2.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保护的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3.首次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的,按4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五、2023年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在认证通过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以上且截止申报时贯标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的,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奖励。

六、2023年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2023年度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

七、2022、2023年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对经省知识产权局2022、2023年度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八、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奖励。

九、第24届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

获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单位或珠海居民(具有珠海户籍或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珠海社保1年以上的居民)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十、第十届广东专利奖配套奖励

获第十届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十一、2022、2023年知识产权人才奖励

1.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均含当日)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1年的人员,可以获得2000元奖励;

2.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5年的人员,可以获得10000元奖励;

3.对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均含当日)期间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且在职并连续工作服务一年以上,对机构可按专利代理师5000元/人、中级职称10000元/人、高级职称20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人才的资助年度按该人才在申请单位缴纳珠海社保满12个月的时间计算,即本次奖补的社保缴纳时间只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含当日)。

十二、2023年质押贷款奖补

1.2023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商业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评估(评价)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申报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最高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及评估费、担保费及保险费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

2.单个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申请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同时符合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如有重复申领的,由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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