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补贴
广东省2024年国家创业补贴政策
2024-03-12  浏览:1

一、申请条件

1. 初创企业经营者本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港澳台高校毕业生;

(2)毕业学年大学生(毕业学年是指自毕业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当年6月30日);

(3)登记失业人员;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随军家属;

(6)残疾人。

2. 初创企业合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

3. 有固定营业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或高校创业园区内经营的,需经孵化基地或园区出具场地使用证明。

4. 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连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

5.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资助。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仅可申请一次创业资助。

6. 提交的资料没有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记录的数据内容冲突的情况。

二、补贴标准

每个初创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补贴资金分3年发放,每年发放1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 《广州市创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 身份证件(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 毕业学年或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提交学生证(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 初创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材料)。

5. 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所为自有物业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经营场所为租用物业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6. 有对公账户的还需提供开户许可证(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不是港澳台居民或外籍人员的,还须提供相关就业登记证明。

8. 承诺书。

9. 社保卡(现场核验,无需提交)。

10.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20日前向高指中心提出申请,有对公账户的须同时提供开户许可证。

2. 高指中心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指中心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直接拨付到创业者个人账户。公示有异议的,高指中心待核查后按规定决定是否拨付资金。

3. 资金分3年发放。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第三年拨付剩余的60%。每年拨付前,高指中心将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发放剩余资金;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剩余资金,并退回已拨付的资金。如申请人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则由高指中心追回已拨付资金。

4. 高指中心自资金拨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情况告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自收到资金拨付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自收到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市财政局国库处。市财政局国库处自收到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情况告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和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资金拨付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属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资金拨付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属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资金拨付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自收到资金拨付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资金。

五、资金监管与监督检查

1. 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2. 创业资助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规定公示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主动接受监督。

3.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

(1)未同时具备初创企业经营者本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初创企业合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连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或提交的资料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记录的数据内容冲突的;

(2)近三年内在税务等部门存在偷、逃、骗、抗税或社保基金管理领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违反《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或其他工商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4)不配合创业资助资金监督检查的;

(5)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4. 高指中心应当加强对所辖初创企业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发现初创企业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立即停发创业资助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5. 申请人认为拨付的创业资助资金与政策要求存在出入或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市人社局投诉举报。市人社局应当依法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6. 申请人或创业资助资金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且对其创业资助资金拨付造成影响的,高指中心应当暂停拨付资金。待司法机关侦查终结或案件处理完毕后,高指中心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拨付资金。

7. 申请人主动提供资料不实或存在其他虚假行为的,不予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应当立即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创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市人社局按照市财政局国库处核定的金额向高指中心下达资金支付计划。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市人社局报送的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高指中心银行账户。

9. 高指中心应当建立创业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0. 高指中心应当定期向市人社局报告创业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市人社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创业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11. 创业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创业资助资金。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创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2.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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