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奖励
对重点学(专)科、国家专利及论文著作的奖励办法(2024)
2024-03-29  浏览:1

关于对重点学(专)科、国家专利及论文著作的奖励办法(2024)

文件编号

NK-YWB-BF-

0002-01-A-2024

文件名称

关于对省市级重点学(专)科、国家专利及论文著作的奖励办法

适用范围

全院

制定部门

医务部

起草、修订或 核对人

 

内审人

 

关于对省市级重点学(专)科、国家专利及论文著作的奖励办法(2024)

为提高我院科研水平,鼓励医务人员勤奋学习、钻研业务,积极开展临床科研工作,以研究成果和高质量的学术论著促进我院医疗技术和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医院等级晋升标准及我院实际,特对省、市级批复的重点学(专)科;职工获得的国家专利;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于获得省、市级批复的重点学(专)科奖励。省级重点学(专)科奖励科室50000元;市级重点学(专)科奖励科室20000元。同时与科室主任和护士长评先树优、进修学习及职称晋升挂钩,记入人事档案。

科室应及时把批复文件复印件交到医务部进行备案。奖励每年一次,每年的12月15号前,医务部汇总后报请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定;人力资源部根据审定结果,起草奖励文件,予以奖励。

第二条 国家专利奖励。国家专利奖励按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奖励。其中发明专利奖励3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奖励3000元。同时与第一专利发明人评先树优、进修学习及职称晋升挂钩,记入人事档案。专利发明人应及时把相关复印件交到医务部进行备案。奖励每年一次,每年的12月15号前,医务部汇总后报请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定;人力资源部根据审定结果,起草奖励文件,予以奖励。

第三条 论著、论文、专著奖励。

一、论著、论文奖励依据发表的期刊杂志的主管部门、主办部门的级别以及该期刊杂志在国内外的影响力、质量和水平,分层次和级别给予奖励。

(一)SCI、EI收录的论文奖励标准

5000元※(1+影响因子),且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其他论著、论文奖励分为三档,档次的具体划分标准及对应的奖励标准为:

Ⅰ:中华系列期刊杂志刊登的论著、论文奖励标准:

1、论著或有英文摘要的论文奖励3000元.

2、无英文摘要的论文奖励2000元。

3、个案报告论文奖励1000元。

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管、主办系列及高等院校主办系列期刊杂志刊登的论著、论文奖励标准:

1、论著或有英文摘要的论文奖励2000元.

2、无英文摘要的论文奖励1500元。

3、个案报告论文奖励800元。

Ⅲ:省、市级系列期刊杂志刊登的论著、论文奖励标准:

1、论著或有英文摘要的论文奖励1000元.

2、无英文摘要的论文奖励500元。

3、个案报告论文奖励300元。

(三)所有论著、论文发表以后,及时把复印件交到医务部进行备案。奖励每年一次,只奖励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除奖金外同时与个人评先树优、进修学习及职称晋升挂钩,记入人事档案。每年的12月15号前,医务部汇总后报请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定;人力资源部根据审定结果,起草奖励文件,予以奖励。

二、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发行的专著,有正规书号,字数在5万字及以上,列出了主编、副主编、编委的分别按主编2000元,副主编1000元,编委600元进行奖励;字数在10万字及以上,列出了主编、副主编、编委的分别按主编3000元,副主编2000元,编委1000元进行奖励;省级或地方性出版物依次降档奖励,省级按照国家级奖励的60%执行,市级按国家级奖励的30%执行;非正式出版物不予奖励。所有专著发表以后,应及时把复印件交到医务部进行备案。奖励每年一次,除奖金外同时与个人评先树优、进修学习及职称晋升挂钩,记入人事档案。每年的12月15号前,医务部汇总后报请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定;人力资源部根据审定结果,起草奖励文件,予以奖励。

三、版面费报销标准和审定、审批:SCI、EI收录的论文报销100%;中华系列期刊杂志刊登的论著、论文等报销100%且最高限额3000元;国家卫生健康委主管、主办系列及高等院校主办系列期刊杂志刊登的论著、论文等报销60%且最高限额2000元;省、市级期刊杂志刊登的论著、论文等报销40%且最高限额1000元;其它版面费一律自负。版面费报销程序为:本人申请、医务部审定、主管院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财务科报销。

四、学术会议的审批和费用报销:参加学术会议必须经医务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并且有会议交流论文。原则上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一年只能外出参加一次学术会议,其他人员两年外出参加一次学术会议。费用报销程序为:本人申请、医务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人办资源审核登记、财务科报销。

第五条 对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金,并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执行,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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