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①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②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享受条件】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享受日期】持续自然年度。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①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③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日期】2023.1.1至2027.12.3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①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发生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享受日期】2023.1.1至2027.12.31.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①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 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享受日期】2023.1.1至2027.12.31.
五、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享受日期】至2027.12.31.
六、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①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②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③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享受日期】2023.1.1至2027.12.31.
七、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条件】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享受日期】2018.1.1至2027.12.31.
八、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减免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享受日期】2020.1.1至2027.12.31.
九、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享受条件】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享受日期】2019.7.1至2024.12.31.
十、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日期】持续自然年度。
十一、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日期】持续自然年度。
十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
【优惠内容】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享受条件】①所有失业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享受日期】2023.5.1至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