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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石景山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政策兑现 国高新最高兑现50万
2024-04-12  浏览:0

近期,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通知,就区内2023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对应奖励政策,最高能到50万。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关于开展2024年第二批《石景山区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政策兑现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部署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城市更新和产业转型发展战略,融入首都发展新格局、树立京西高质量发展新标杆。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石景山区科委现开展2024年第二批《石景山区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石政办发〔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政策兑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石景山区登记或者注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法人机构。

二、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截止报送时间以各政策条款的具体通知(详见附件)为准,到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统一通过“石景山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打包上传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提交书面材料。具体操作详见《石景山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兑现操作手册》(见附件4)。

四、兑现内容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政策

根据《办法》第七条予以兑现。

2.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政策

根据《办法》第九、十条予以兑现。

3.技术合同登记奖励资金政策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予以兑现。

五、特别说明

1.所有申报单位统一通过“石景山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打包上传申请材料,纸质版材料提交时间详见附件具体通知;

2.请各申报单位如实填写信息,对于提供虚报信息等问题,一经发现,将被纳入失信记录,影响下一步政府资金申请。

六、条件要求

具体条件要求及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1:关于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的通知(见下文).docx

附件2:关于征集2024年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示范应用项目的通知(略).docx

附件3:关于兑现技术合同登记奖励资金的通知(2024)(略).docx

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4月11日

附件1

 

附件1

关于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石景山区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现对我区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政策兑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现对象及内容

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迁入的给予30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对首次成为规模企业且税收实现增长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兑现已在2022年、2023年获得首次认定和新迁入的国高新企业奖励,给予10万元。

二、兑现方式及标准

对于首次认定或新迁入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金分三年兑现,每年兑现10万元(首次认定与新迁入不重复支持)。

对于非首次认定且在本区内办公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非首次认定但在区外办公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于首次纳入我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税收实现增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在我区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采取免申即享,区外迁入企业需要申报)。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石景山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法人单位;

2.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石景山区联合惩戒“黑名单”;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其他要求如下:

(1)对于申报首次认定、非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3年在我区获得证书(以证书日期为准);

(2)对于新迁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3年完成迁入本区所涉及的注册手续办理,且在迁入我区前从未在我区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纳税手续办理完成不得晚于2024年5月10日,涉及高新技术证书于2024年过期的,申报单位须最晚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复核材料提交(完成电子版提交),逾期不再兑现奖励;

(3)对于已获得2022年、2023年新迁入国高新企业奖励资金的,涉及高新技术证书已过期或于2024年过期的,申报单位最晚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复核材料提交(完成电子版提交),逾期不再兑现奖励;

(4)对于规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在2023年度内首次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2023年度全口径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较2022年度实现增长;

4.须在税务部门完成2023年度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但未进行申报的不予支持;

5.已填报2023年度火炬统计年报或中关村园区统计年报,已填报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报。

四、申报材料

1.申报首次认定或新迁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详见附件1-1);

2.申报非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详见附件1-2);

3.申报首次成为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详见附件1-3);

4.兑现已获得2022年、2023年首次认定和新迁入的国高新企业奖励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4)。

五、征集时间

电子材料截止报送时间为2024年5月7日,到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纸质版材料统一报送时间为2024年5月8日-10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报送地址为石景山区八角西街40号石景山区科技馆3号楼4层409室。

六、注意事项

1.对于首次认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续年度资金兑现以当年通知为准;

2.现阶段申报单位统一通过石景山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打包上传申报材料,具体操作方式详见《石景山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兑现操作手册》;

3.请各申报单位如实填写信息,对于提供虚报信息等问题,一经发现,将被纳入失信记录。

七、联系方式

申报咨询电话:010-88798150 68819811

申报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88699153

(工作日9:30-11:30.14:00-17:00)

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4月11日

附件:

1-1.首次认定或新迁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2.非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3.首次成为规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4.已获得2022年、2023年首次认定和新迁入的国高新企业奖励申报材料

1-5.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

1-6.承诺书

附件1-1首次认定或新迁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首次认定或新迁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所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2.对于新迁入本区的申报单位,需提供《2023年度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2023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如工商和纳税手续没有在2023年内完成,请提供情况说明;2023年度火炬统计年报或中关村园区统计年报、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填报完成系统截图(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3.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并填写《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电子版,附件1-5)。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首页(纳税人签章及受理税务机关盖章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5.承诺书(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见附件1-6)。

附件1-2非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非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所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2.非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区内办公的申报单位,需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3.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并填写《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电子版,附件1-5);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首页(纳税人签章及受理税务机关盖章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5.承诺书(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见附件1-6)。

附件1-3首次成为规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首次成为规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所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2.北京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导出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截图证明材料,2023年度火炬统计年报或中关村园区统计年报、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填报完成系统截图(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3.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并填写《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电子版,附件1-5);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首页(纳税人签章及受理税务机关盖章页)、2023年度《税收完税证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5.承诺书(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见附件1-6)。

注意:免申即享企业只提供上述第3、5项材料。

附件1-4已获得2022年、2023年首次认定和新迁入的国高新企业奖励申报材料

已获得2022年、2023年首次认定和新迁入的国高新企业奖励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所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2.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并填写《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电子版,附件1-5);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首页(纳税人签章及受理税务机关盖章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

4.承诺书(加盖公章的清晰PDF扫描件)(见附件1-6)。

附件1-5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

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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