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设下列三个奖项:苏州市优秀专利奖、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苏州市优秀版权奖。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优秀版权奖每年评审一次,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奖励办法: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各奖项奖金为:
1.苏州市优秀专利奖一等奖每项奖金不超过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不超过3万元、优秀外观设计奖每项奖金不超过3万元。
2.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每项奖金不超过10万元。
3.苏州市优秀版权奖一等奖每项奖金不超过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不超过3万元。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项目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同一专利,先获得苏州市优秀专利奖,后又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逐级给予差额奖励;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和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的,就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项数量: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奖励等级及奖项数量:
1.苏州市优秀专利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外观设计奖三个等级。
奖项数量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优秀外观设计奖不超过10项,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年度申报评审情况确定。
2.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不分等级,奖项数量每届不超过5项。
3.苏州市优秀版权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奖项数量为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
申报优秀专利奖的专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2.申报主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为本市常住居民,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3.该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
4.该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5.该专利为核心专利,专利布局对企业发展形成核心竞争力,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6.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7.该专利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等专利奖。
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的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本市常住居民,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2.申报人为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者国(境)外专利2件以上。
3.其发明创造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显著突破性。
4.其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5.其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
申报优秀版权奖的作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对申报作品拥有著作权,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2.申报作品具有较高文学艺术价值、学术价值或者较强创造性。
3.申报作品已经发表,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4.申报作品不存在版权权属纠纷或者其他版权纠纷。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候选项目应当经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县级市、区专利或者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市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已获奖者被查实弄虚作假、不具备获奖条件的,苏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决定、追回证书和奖金,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被查实在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今后评奖活动资格,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9日。《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试行)》(苏府规字〔2013〕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