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补助政策汇编(2024年4月)
2024-04-17  浏览:4

1.国家级

2021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2.浙江省

2023年11月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市监知〔2023〕10 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取消对专利申请行为的财政资金支持,现有资助政策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 PCT 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

3.杭州市

2021年3月15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资助条款的通知》(杭市管函〔2021〕19 号),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停止实施《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市管〔2019〕165号)中对2021年1月1日(含)后获得国内、国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有关条款。

2023年10月25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市管〔2023〕145 号):对新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杭州市知识产权(或专利)示范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能力评价三级以上证书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评价支出30%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不高于20万元。

4.临平区

新获发明专利补助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对企业在国内外因专利维权而产生费用的,按实际发生维权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获补助 100 万元,当年度最高可获补助 5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专利产业化项目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0.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 20 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 2 次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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