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规上企业申报条件及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一、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规上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1.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推动“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全覆盖,力争年均新登记市场主体20万户以上。持续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力争新登记企业占比逐年提升,年均新登记企业10万户以上。建立个体工商户新转小微企业动态培育库,推动个体工商户新转为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
2.促进小微企业成长。支持各区、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孵化基地、大企业,围绕产业链、创业链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化企业创新成长生态,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推动“小进规”攻坚。建立“小进规”分级培育机制,完善“三库一表”(小进规培育库、新建新投产项目监测库、退规企业预警库、企业应税收入统计表)推进模式,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0家以上。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各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4.引导“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专注细分市场,突出主业,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获批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建设及运营符合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三)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四)基地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专兼职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基地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一站式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二)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措施等)。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完整清晰的服务台账。
三、武汉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湖北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且属各市州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或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 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或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有品牌产品。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 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 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绿色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具备发展 成为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企业的潜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被推荐: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
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专项条件
1.经济效益。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中至少有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达到5%以上, 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2.专业化程度。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业收入达70%以上;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创新能力。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 及以上或实用
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 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 。
4.经营管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 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三)分类条件
1.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5%。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 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8000万元(含)
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3000万元(含)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含)以上, 创新成果属于本通知“重点领域”细分行业关键技术,并有重大突破。
四、武汉市规上企业申报条件
一般称为“四上”企业。“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企业的认定,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
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企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