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很多朋友关心今年的增值税税率是否还是1%,也期待企业所得税税率能否调整到2.5%。政策一年一变,如果我们能提前了解政策走向,在业务谈判,合同签订时都能胸有成竹,能更好地预测到财务数据,规划业务规模。
小编整理了一些2024年依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优惠
1、政策要点: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9号)
二、
1、政策要点: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政策要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综合税负率5%),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四、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政策要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2、政策文件: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1、政策要点:
2023年1 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六、全年一次性奖金
1、政策要点: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七、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1、政策要点:

2、政策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八、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1、政策要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九、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1、政策要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2、政策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十、500万以下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1、政策要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十一、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政策要点:
1、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
3、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十二、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要点:
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 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 人(含) 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 2 倍,取低值)。
3、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政策文件: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8 号)
十三、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