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2024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24-08-05  浏览:0

一、增值税

1、2019年2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于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成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成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上述先进母机产品是指符合财税【2003】25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5、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成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增值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用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6、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以下成加计抵减政策)。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

1、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截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2018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2023年1月1日-长期,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三、个人所得税

1、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2、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财税【2015】116号、财税【2016】101号等规定相关条件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至2027.12.3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4、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至2027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六税两费

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 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车辆购置税

1、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购置日期在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2、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八、契税

1、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 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 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 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 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 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 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 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 免征契税。

7、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九、土地增值税

1、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 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 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 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 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 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 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 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6、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 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 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 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 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 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十、其他综合

1、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 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 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3、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 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 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 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 月31日。

4、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 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 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 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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