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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2024年主要减税降费政策汇总表
2024-08-05  浏览:0
2024年主要减税降费政策汇总表
邯郸市财政局     2024.3.19
序号 名称 政策内容 依据文件 执行时间
留抵退税政策(2项)
1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17号 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2 扩大制造业留抵退税行业范围 将批发零售、农林牧渔、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教育和娱乐业纳入留抵退税范围,2022年7月申报期起退还增量、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2024年未到期继续实施政策(13项)
3 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现行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100%进行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公告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4 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婴儿照护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国发〔2023〕13 号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5 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财税〔2023〕17 号文件)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7 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2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8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退还其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9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0 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年第44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1 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购税政策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2 继续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所得税 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6、12号公告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其中单位0.7%,个人0.3%)政策、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人社部发〔2023〕19号     冀人社字〔2023〕88号     国办发〔2019〕13号 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4 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5号公告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5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优惠政策 对残保金实施分档减缴政策,按照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90%缴纳;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2023年第8号公告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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