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化融合贯标
天津通过两化融合贯标评定最高奖励50万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4-08-09  浏览:0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近日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涵盖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相关内容。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3日。该办法提出,支持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贯标,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根据证书等级给予支持。其中,5A级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4A级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3A级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2A级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办法还提出,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项目。对国家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项目,以及纳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且数字化水 平达到三级及以上或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市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重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详细内容如下——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加快建设制造强市,规范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本办法涵盖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相关内容。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9〕17号)的有关规定,现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3日。

欢迎各界人士和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通过邮件反馈我局(xuke@tj.gov.cn),并请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以便沟通,单位反馈请加盖公章发送扫描件。

附件: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打造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规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在高质量投资、信息系统与应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场景等领域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是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专家库,组织项目评审和认定,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设定绩效目标和实施考核,以及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考核。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区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项目的受理、初审、推荐,配合验收、绩效评价、资金拨付、跟踪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聚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产业能级、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和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等方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每年选择重点支持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过评审认定等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标准:

(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投资、信息系统与应用、集成电路、车联网、生物医药和中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汽车与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轻工、产业垂直整合等项目实施。对支持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对奖补类项目,按销售收入、实施成效、资质认定等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

(二)提高产业能级。支持工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工业中小企业提升规模、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争创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发展集群促进组织和运营机构、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特色化发展、培育领航企业、激励单项冠军、发展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军工领域企事业单位发展水平等项目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和运营机构、示范基地、主题园区、企事业单位等项目实施主体,按其产值、排名、资质等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

(三)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支持推进智能制造试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安全体系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场景、新型智能基础设施、绿色制造体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等项目实施。对支持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对奖补类项目,按方案质量、典型试点、实施成效、资质认定等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

(四)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支持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创新平台发展、卡点技术攻关、新产品创新应用等项目实施。对支持类项目,按实际投资、设备购置、合同等不同类型金额的10%—30%,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对奖补类项目,按资质认定、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等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

(五)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对直接拉动制造业发展的数据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六)实施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引育。对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创新中心,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择优对本市引育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产业拉动、促进就业、技术攻关、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评价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根据评价结果和年度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七)对重点引育项目开展股权投资。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投资基金,依托海河产业基金,择优对重点引育项目开展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循环用于制造业投入。

(八)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九条 项目支持的方式

(一)支持类项目。符合政策支持方向,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在项目建设完成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奖补类项目。符合政策支持方向,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或认定,按照标准给予事后奖励或补助的项目。

第十条  每年度内,同一个项目仅享受1次支持,同一个主体可享受最多3次支持。对已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市级项目再获国家级的,按市级与国家级奖补标准差额给予支持。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和市级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对超过部分应核减市级资金额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在政策实施周期内,有侧重地开展政策支持,确定支持重点。每年10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下一年度首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等要求。项目申报流程如下:

(一)项目按照属地申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

(二)各区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连同区财政局出具的资金配套承诺一并上报对口市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为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不存在《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控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具备承担完成项目的能力。项目申请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按时如实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项目时,应主动提供信用中国本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以及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信用查询情况,并对本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书面承诺。

(三)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对口项目市主管部门签署项目任务书,按照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及时报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对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五)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后,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做好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认定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机构、金融机构联合评审机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设立项目联合评价小组,负责项目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投融机构、企事业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专家库和投融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次随机抽取部分专家,与投融资机构组成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每个方向项目的评审和认定原则上应在同一时段进行。评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推送给名单内所有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对接,实现“补、投、贷”联动。对政策参与度高,投资或贷款规模较大、效果较好的机构,可选拔作为常驻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各市主管部门按各自方向负责项目的评审认定,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支撑服务。支持类项目评审由评审组根据项目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陈述、质疑答辩等情况,综合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建设内容、技术水平、资金预算、产业拉动、促进就业、市场预期、经济贡献、社会效益、示范作用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择优遴选,综合评议提出评审组评审意见。奖补类项目由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依据奖补政策对项目是否具备奖补条件、经济贡献等综合评价情况进行择优认定。

第十七条  下达项目计划流程:

(一)各市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各部门项目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负责的方向将拟立项项目分别根据本部门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及时将审批通过的立项项目清单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请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计划,对列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的资金,市财政局将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由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拨付至项目单位,并及时落实区级配套资金;对列入相关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第十九条  对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后,将审核确定的项目及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各区主管部门应对每批次项目(含以前年度)建立跟踪统计分析机制和项目管理台账,与项目承担单位形成长期、固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和项目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市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方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对口项目市主管部门签署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任务书实施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项目任务书相关内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区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主管部门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所在行政区的,原则上由原所在区负责资金拨付、资金配套及项目管理。支持类项目通过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迁出我市的,应退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支持类项目完成后应履行验收程序,核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际投资额及各项工作是否全部完成,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奖补类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支持类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区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各市主管部门根据总体项目完成情况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各自支持方向项目验收,印发验收通知,发起验收工作。各区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区内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报送至对口市主管部门。验收完毕,各市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查。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根据项目验收材料,通过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或实地考察项目情况等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专家组验收意见。各市主管部门应对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结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决定,如果具备整改条件,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整改后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收回财政资金;对未通过验收,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项目,收回财政资金;对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支持类项目,视为未通过验收,收回财政资金。收回财政资金由项目的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完成,并将收回情况报市主管部门。对于无法收回财政资金的项目,由项目的区主管部门履行司法程序,追索财政资金。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程绩效管理,建立涵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绩效评价指标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不能以科学量化指标评价的,可在定性分析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在年度政策实施前,先行分析预测项目经济贡献情况,作为政策执行前置条件、项目评审认定和后续绩效考核依据,并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投资规模、产业拉动、促进就业、核心技术攻关、市场预期、经济贡献、节能环保水平等前置量化绩效目标,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不断调整完善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按照各自负责的方向,对项目的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对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影响的项目进行重点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财务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对本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验收材料、资金使用和相关佐证材料等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骗取财政资金补贴的,一经查实不再受理其申报申请。项目评审验收专家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认定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负责。若发现违纪行为,不再承担项目评审认定和验收工作。以上行为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区级财政(含功能区财政)部门须及时拨付市级财政资金,并真实、足额配套区级财政资金。区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提高工作效率,取消不必要的环节,为企业减轻负担;各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违规分配、虚假配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各市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各自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情况。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

(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及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以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实施期一致。

附件: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附件

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大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深化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明晰支持标准,制定本细则。

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发挥重大项目关键性作用

1.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投资。

(1)支持补短板的重大工业项目,加快新一轮技术改造,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补足重点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促进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低碳化、增产扩能等新一轮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软硬件工具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属于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基础软件等领域攻坚突破和产业化的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软硬件工具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专属政策支持

2.支持信息系统与应用发展。

(1)对重点建设的信息系统与应用适配攻关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根据评价结果,对推广成效显著的信息系统与应用产品给予奖励。其中,对80分及以上的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60分(含60分)至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 支持集成电路发展。

(1)对 “芯火”双创基地(平台)重大专项,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支持。对获批工信部集成电路领域重点专项,最高给予等额资金奖补,具体金额将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确定。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支持集成电路企业提规模、上台阶。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领域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材料领域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3)支持集成电路领域芯片研发,对购买、租用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设计工具软件或知识产权(IP),进而开展芯片研发的设计企业,按照购买费用或租用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4. 支持车联网发展。鼓励开展车路协同应用,支持车联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落地应用和常态化运营。根据上一年度车联网的行驶里程和示范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分,对示范应用效果良好的运营主体给予资金支持。其中,对80分及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60分及以上至80分(不含80分)的运营主体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5. 支持生物医药、中医药发展。

(1)鼓励企业引进和自主研发取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推进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获得化学药1至5类,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注册证,预防和治疗用生物制品1至3类,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1至2类,医疗器械二类、三类注册证。对引进、自主研发获得以上药品注册证,并首次产业化的品种,给予企业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引进、自主研发取得国内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首次产业化的品种,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支持;对于取得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注册证,并首次产业化的品种,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对获得国际化认证的生物医药产品、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1000万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3)支持医药合同定制生产企业(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及生产企业(CDMO)发展,对实质提供生产制造服务的企业(与本企业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根据年度合同总金额和年度合同增加金额分别进行评估,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 支持新能源发展。围绕先进新型电池(锂电池、半/全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等)产品及关键材料,高效光伏产品、风电整机及关键部件,制氢装备,储能系统产品及装备等新能源产业重点领域,支持企业提供新能源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根据企业基础能力建设和系统集成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对得分80分及以上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7. 支持新材料发展。围绕新材料产业资源共享、中试、应

用等重点领域,支持企业或机构搭建材料基因组研究中心、新材料测试评价、中试、生产应用、资源共享等新材料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土建领域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 支持高端装备发展。围绕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增材制造以及相关核心零部件等领域,支持该领域制造企业打造应用场景,推广应用具备自感知、自学习、自适应、自控制的高端智能装备,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9. 支持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发展。

(1)对首次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车型(包含纯电动、插电式混动、增程式和氢燃料电池汽车车型)给予奖励。其中,对产量达到5万辆的新车型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量达到2万辆的新车型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对首次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传统车型(新能源汽车以外车型)给予支持。其中,对产量达到10万辆的新车型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量达到5万辆的新车型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0. 支持绿色石化发展。

(1)优化项目用海用地审批程序,对用海审核、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流程,并联办理、要件共享、流程优化,最大限度缩减用海用地项目手续办理时间。

(2)优化产业聚集区管理模式,按照上下游一体化发展的思路,实行规范化、一体化管理,统筹资源要素配置,实现项目审批、土地供给、配套工程建设、港口物流、安全环保管理、企业服务一体化,推进绿色石化各环节协同发展。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11. 支持航空航天发展。

(1)对补足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航空航天重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支持企业取得国家及国际航空航天民用飞行器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许可证等证书,对取得整机证书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重点系统证书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零部件证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2. 支持轻工发展。

(1)深入落实国家“三品”战略,积极推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根据综合评分结果对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其中,对80分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70分(含70分)至80分(不含80分)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促进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促进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3. 支持产业垂直整合项目建设。围绕智能科技、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冶金、轻工、未来产业等领域,聚焦产业链相关环节,针对重点企业及配套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各环节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之和)的10%,分别对重点企业和配套企业各子项目给予支持,每年合计最高1500万元,最长支持3年(从首次支持当年度算起)。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提高产业能级

(三)壮大企业规模

14.支持工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1)对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且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10%的重点企业,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对年度产值首次突破500亿元且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13%的重点企业,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3)对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且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20%的重点企业,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以上奖励实行进档补差。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5. 支持工业中小企业提升规模。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并且连续2年正常经营未退库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上一年度产值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产值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6. 实施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引育工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推动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备选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包括: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大项目及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二是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主导洽谈,新引进本市的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带动示范作用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的重点企业,或存量企业新增投资等重大项目。

年度内分两批组织实施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申报、评审,每年3月底前,根据市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项目申请和区级配套、企业自筹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拟定第一批备选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对备选项目开展多维度评价,拟定项目支持金额,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席会审议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每年9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此程序组织第二批备选项目,拟定项目的支持金额将纳入下一度预算安排。全年支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具体金额将根据评价情况和年度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7.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纳入国家反馈本市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且上一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增产值规模排在前5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8.争创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支持企业纳入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100强榜单,对榜单前10强、前50强、前100强(含细分行业)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享受支持金额累计最高2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19.发展集群促进组织和运营机构。

(1)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组织,发展壮大智能科技、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冶金、轻工以及未来产业等先进制造业集群。对本市申报且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先进制造业集群决赛优胜者名单的集群促进组织,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市联合京冀申报且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先进制造业集群决赛优胜者名单的集群促进组织,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组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运营机构,大力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绿色环保、新兴服务业、未来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对本市申报且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名单的集群运营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运营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0.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围绕装备制造、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信息产业等重点产业,以及高技术转化应用、产业转移合作、新产业新业态等相关领域,支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提升基地创建水平。对首次纳入国家认定名单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首次在年度发展质量评价中入选五星级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1. 支持园区特色化发展。落实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和《天津市产业主题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市级产业主题园区创建工作,自第3年起按照认定批次开展综合评价,给予资金支持,每批次园区连续奖励2年。其中,对第1至3名园区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第4至6名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点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新型基础设施等。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梯度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

22.培育领航企业。大力发展领航企业,整合产业资源,引领产业升级。

(1)对列入国家制造业领航企业名单的企业,按照国家制造业领航企业认定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本市重点培育的领航企业,在全国行业内具有优势地位且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的,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高于50亿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3.激励单项冠军。

(1)对纳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名单的企业、产品,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本市重点培育的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4. 发展专精特新企业。

(1)对首次成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中小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成为国家级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中小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且通过国家年度考核的国家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次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每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述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5. 提升军工领域企事业单位发展水平。

(1)支持企事业单位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等军工资质证书,每取得一个资质证书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同时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事业单位,只对其中一种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七)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26. 推进智能制造试点。

(1)面向制造业企业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全过程、供应链全环节,融合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予以支持,对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市级智能制造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等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对成功入围国家级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单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3)鼓励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根据技术先进性、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对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评定等级。其中,评定为A级的,按实际服务合同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评定为B级的,按实际服务合同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7.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安全体系建设。

(1)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示范和重大专项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3)对市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8.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项目。

(1)对国家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项目,以及纳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且数字化水 平达到三级及以上或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市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重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加快工业企业上云,对重点上云项目按照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3)支持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贯标,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根据证书等级给予支持。其中,5A级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4A级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3A级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2A级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9. 建设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场景。

(1)面向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能源、教育、医疗等各个领域,支持人工智能、车联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智能终端、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元宇宙等应用场景建设,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项目,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不同等级支持。其中,对顺利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获得揭榜优胜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3)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对智慧城市创新应用示范、智慧港口创新应用示范方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平台,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择优给予最高600万元支持。对自主算力创新应用示范、智能网联车创新应用示范、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制造、集群创新应用示范方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平台,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0. 建设新型智能基础设施。

(1)支持第五代移动通信(5G)全连接工厂、标识解析集成创新等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推进5G规模化应用场景建设。对国家级工业互联网网络和5G应用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国家级工业互联网网络和5G应用重大专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建设单位首次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网络和5G应用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建设单位累计两次及以上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网络和5G应用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投资总额1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600万元支持;对投资总额800万元及以上、1200万元以下(不含1200万元)的项目,给予400万元支持。对我市开展二级节点运营取得突出成效的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3)支持企业建设5G、千兆光网等新型通信基础设施,对市级宽带提速升级专项项目,按照光纤宽带用户数分级确定资金奖励基数。其中,用户数300万及以上企业的奖励基数为1000万元,用户数150万(含150万)至300万(不含)企业的奖励基数为500万元,用户数为50万(含50万)至150万(不含)企业的奖励基数为200万元。根据工作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给予企业基础奖励和激励奖励,其中,基础奖励固定为奖励基数的50%,激励奖励按照工作绩效目标完成比例赋予,最高为奖励基数的50%。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推进产业绿色化转型

31.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1)支持绿色制造企业。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数据中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绿色产品(工业领域)企业,按每项产品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当年累计最高30万元;对市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工业数字化碳管理试点、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及应用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的企业,按每项产品3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当年累计最高60万元;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装备规范条件企业、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天津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绿色化改造。对获得国家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的绿色制造项目(工业节能、工业节水、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业污染治理、工业碳达峰碳中和方向),且通过国家考核验收的企业,按照国家奖补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2. 保障绿色低碳企业生产。对国家级和市级绿色制造单位、能效之星、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要求的,纳入重污染天气保障类企业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进一步支持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推进产业服务化转型

33.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

(1)对获批国家重大专项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1000万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对获批国家级试点示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领域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市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领域重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3)对首次通过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DCMM)认证的企业,根据证书等级给予支持。其中,5级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4级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3级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2级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4)对首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评估的企业,根据证书等级给予奖励。其中,1级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2级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3级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4.推进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发展。

(1)对首次成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成为市级服务型制造重点培育企业、重点培育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培育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

(十)搭建制造业创新平台

35. 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鼓励引导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科研生产设备到位、已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给予补助。

(1)对整建制搬迁入津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按照科技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津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按照科技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8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3)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津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参股、不绝对控股的,按照科技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4)对事业性质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按照科技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8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6. 支持创新平台发展。

(1)围绕智能科技、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冶金、轻工以及未来产业等领域,支持创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本市推荐申报并认定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的企业(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支持创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对本市推荐申报并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3)支持建设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对本市推荐申报并认定为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自其首次认定年度起,按照对外服务年营业收入的5%,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4)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创新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研发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5)鼓励市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以及软件等,实施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产业技术创新

37. 支持卡点技术攻关。每年制定重点产业关键卡点技术(产品)清单,提出具有竞争性的揭榜目标,通过政府挂榜、企业揭榜“揭榜挂帅”方式,引导企业形成攻关计划、开展协同创新,突破一批标志性创新产品。对揭榜成功的项目,按照实施过程中研发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揭榜企业最高5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

38. 推动新产品创新应用。

(1)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对纳入《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按照前三个批次、不超过100台(套)销售额的10%,给与产品生产企业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支持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对产品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企业,按照年度销售额的10%给予支持,其中,前沿新材料最高1000万元,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最高200万元;对产品纳入《天津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支持指南目录》的企业,按照年度销售额的10%给予支持,其中,前沿新材料最高300万元,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最高100万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3)支持首版次软件应用,对首版次软件单款产品年度销售额为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单款产品年度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单款产品年度销售额为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销售额为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4)支持信息系统与应用首次推广,开展综合评价,对产品评分为80分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应用场景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产品评分为60分(含60分)至80分(不含80分)的企业,按照应用场景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5)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绿色环保、新兴服务业、未来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引进国内外项目或科研成果并首次在津实施产业化,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 10%(依据转账凭证),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

39.加强制造业人才供给。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面向本企业职工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科创板拟上市民营企业研发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完善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评价工作,针对高层次人才,试行科学家、企业家直接举荐制度。健全完善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评价工作,业绩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下一级职称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40.提高产业用地效能。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普通产业用地允许兼容不超过用地规模15%的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行政办公设施。鼓励产业主题园区围绕重大项目落地、重点企业入驻、产业延伸拓展等领域,配套建设标准厂房。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4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制造业领域专项信贷计划,提升制造业贷款规模和比重。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投资基金,依托海河产业基金,对重点引育项目开展股权投资,适当降低基金投资风险考核要求,投资收益由基金和市财政循环用于制造业政策投入。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42.强化数据要素支撑。

(1)支持数字科技企业围绕制造业升级需求,提供专业化、工程化、平台化数据服务,对直接拉动制造业发展的数据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

(2)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引导制造业企业建设数据安全体系,提升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推动网络安全骨干企业打造公共服务平台,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技术服务。

(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支撑工作保障力度

43. 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升级、大数据平台建设、品牌培育、政策研究、规划编制、智库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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