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安徽省各地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奖励补贴政策及申报条件认定管理办法整理。
一、安徽省各地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具体奖补政策以最新通知为准)
(一)合肥市
参考往年县区政策:对新认定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万-10万元奖励。
高新区: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包河区: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和人才引进;
新站区: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蜀山区: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研发设备
经开区: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瑶海区: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该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和人才引进。
(二)芜湖市
1、芜湖市: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弋江区: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繁昌区: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鸠江区: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南陵县:对获批组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当年度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当年度在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六安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的奖励
1、裕安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5、金寨县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8万元的奖励
2、叶集区∶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8万元的奖励;
3、舒城县∶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金安区∶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四)滁州市
1、对新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池州市
1、池州市: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补贴;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市组织的绩效核中获前三名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2、贵池区: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补贴25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贴3万元。
3、石台县: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财政按市支持同等额度补贴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财政按市支持同等额度补贴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县财政一次性补贴0.5万元。
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等次的,县财政按市支持同等额度补贴25万元;对已获省绩效评价等次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财政按市支持同等额度补贴10万元;对在市组织绩效核中获前三名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财政按市支持同等额度补贴5万元。
4、东至县: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经信或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一次性补贴3万元。
5、青阳县: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5万元。
(六)阜阳市
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依据省绩效奖励标准给予1:1奖励。推进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活动全覆盖。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给予每家试点单位50万元资助
(七)蚌埠市
以下条款推荐申请省级政策并给予地方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八)淮南市
1、淮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10万元,用于购置研发设备;开展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择优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寿县
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10万元,用于购置研发设备;开展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择优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凤台县
对新认定的国家ji、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的,县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4、潘集区
被批准组建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平台,除省、市支持以外,区给予30-50万元资金扶持。
5、大通区
对新认定的国家ji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ji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6、田家庵
对新认定的国家ji、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等,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九)淮北市
淮北市
(1)支持企业新建研发机构:对企业新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有效投资1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烈山区
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工程(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组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2、濉溪县
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 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 万元奖励;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认定(备 案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3、杜集区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4、相山区
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十)马鞍山市
1、马鞍山市: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安徽省重点(工程)实验室、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在国家、省级绩效评价中获优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花山区:被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万元奖励;
3、经开区:给予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万元;
4、雨山区: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安徽省重点(工程)实验室、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按给予50万元奖励。在国家、省级绩效评价中获优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5、当涂县: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6、和县:对新认定企业建设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配套分别给予10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等,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一)铜陵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对获得国家ji、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对获得国家ji、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十二)亳州市
(1)对组建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2)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谯城区
对新组建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2、涡阳县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3、蒙城县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学术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给予安家费150万元;按薪酬的30%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1万元
4、利辛县
对已立项备案且通过验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市级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三)宣城市
1、宣城市: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郎溪县: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考核期满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30万。
3、绩溪县: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且运营正常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宁国市:引导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一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企业研发平台。鼓励企业加强与大院名校合作,设立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公共研发平台。积极争创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耐磨铸件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级电子元器件特色产业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十四)宿州市
1、省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各项,在获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市、县区(园区)一次性各按30%比例给与配套奖励。
4、省财政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区、园区财政按市奖励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持。
(十五)安庆市
1、安庆市:对新认定的国家平台,包括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2、迎江区:对获得市级认定的研发平台(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每申报成功一项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区级研发平台建设要求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大观区:新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同类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4、望江县:对当年获批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称号的企业,每户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5、怀宁县:对新认定的国家平台,包括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6、潜山市:鼓励企业创建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包括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以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等平台)。对当年获得经信或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安庆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六)黄山市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述研发机构获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城。
(二)申报条件
省工程研究中心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1.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新增建设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3.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需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综合实力、研发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4.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具体明确,避免宽泛笼统。
5.相同行业细分领域(方向)的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重复认定。
6.省工程研究中心筹建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组建、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本省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安徽省科技创新基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的总体思路,充分运用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以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构建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机制为牵引,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为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提供重要保障。
第四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要原则是:
(一)坚持需求牵引。以国家、本省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和本省战略任务、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升级的关键领域和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效率为先。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在更大的市场空间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研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积极承担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研判市场需求及产业态势,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四)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产品和装备;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主持或参与各类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制定,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统筹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布局;
(二)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组织论证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予以认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
第七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
(二)落实条件,筹措经费,保障省工程研究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本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省工程研究中心,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条 拟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主管部门发布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本省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四)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对皖北地区技术水平突出、成长前景好、带动效果强的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一条 鼓励省工程研究中心采取独立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非法人形式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实施主体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
第十二条 鼓励本省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行业商协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加快布局建设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通过属地申报。
第十五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组建方案进行初审,择优将符合条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推荐给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省工程研究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2年。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当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确认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请。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总结报告进行核实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达到组建目标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筹建期延长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二十一条 筹建延长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完成筹建期任务的省工程研究中心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正式认定为“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纳入安徽省创新平台序列进行管理。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鼓励省工程研究中心,创新建设投入模式,统筹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实现自我运营。
第二十四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3年对正式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
第二十五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省工程研究中心应于评价年度5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实后,于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
第二十六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年整改期,期满后参加当年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组建期满通过验收评估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给予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试验平台建设、研发设备采购、人才培养和引进。对皖北地区符合条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补助资金上浮20%。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对评价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并给予资金奖励,主要用于对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的激励。连续两次评价优秀的,奖励资金上浮20%。
第三十条 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重点引进人才团队纳入“江淮英才计划”。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结合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对平台名称、组建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省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省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实现的,由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三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对省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实施主体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擅自改变建设目标和任务的;
(二)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三)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不配合评价的;
(四)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补助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的;
(六)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省工程研究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的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从省“三重一创”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发改创新规〔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