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合肥高新区发布了5大奖补政策体系,那么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细则内容,并且把部分项目的申报条件整理在了一起,如果合肥高新区企业想要申请文中提及的奖补扶持项目的话,请往下看。
壹、合肥高新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更好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创新驱动发展
1.激励加大研发投入。
遴选一批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支持。对当年认定的雏鹰、瞪羚培育、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按研发费用增加额的3%—15%,分档给予最高400万元研发上台阶奖励。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成长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按项目所获国家拨款额的10%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加强创新能力培育。
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第一位)和一等奖(第一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参与企业均按50%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增的、复审通过的国家高企,分别给予25万、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领用“合创券”高企专用券,年度最高兑现1.8万元。对纳入“合创汇”品牌的创新创业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补贴。对获得“合创之星”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执行部门:科技局)。
3.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首次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安徽省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科技局)。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经发局)。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入围省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按市级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执行部门:科技局)。对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经费支持,奖补资金市区1:1配套。
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合同研发项目管理”转化模式,对中小企业委托国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共同研发,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当年度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每年评定不超过5家优秀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输出并登记技术合同,年累计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档给予技术合同输出方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5.支持集群孵化赋能。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全区孵化载体绩效考核,对获评孵化精英奖、突出进步奖的分别择优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孵化载体在孵或入驻的高企数增量进行奖励,每增加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二、促进提质增效
6.鼓励企业升规纳统。
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对当年入统且销售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对当年首次月度入统的限上法人商贸企业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自贸局)。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入统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奖补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
7.激励企业扩大规模。
对工业企业当年总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且增速不低于区级当年该行业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每上一个10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万元,100亿元以上每上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对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企业)的纳统企业且增速不低于区级当年该行业平均增速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当年建筑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增速分别不低于35%、30%、20%、15%、10%的,分档给予最高1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对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5亿元、25亿元以上的限上住餐企业,年零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5亿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且增速不低于区级当年该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自贸局)。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
8.鼓励企业领航发展。
对首次获得智能制造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获得可持续发展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升级的,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筑企业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李春奖”“钢结构金奖”“安徽省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对当年实际经济贡献总额超300万元的瞪羚企业,结合对区贡献增速及增量给予最高200万元高成长企业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对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成长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9.引导企业绿色低碳。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对当年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无废工厂”创建并通过评估的,给予5万元奖励。采取“碳积分”制度鼓励园区企业节能降碳,对经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区内生产型企业购买区内企业提供的“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的,按当年合同执行额的50%,给予采购方最高5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局)。对新安装面积5000㎡以上的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8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
三、强化资源保障
10.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应急用工阶段一次招聘达到30人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招工补贴。对园区企业当年净增就业人员达100人以上的,经认定,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对区内大型重点用工企业老员工引荐新员工,与新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经认定,按300元/人给予个人奖励。支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与园区企业长期合作,设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认定,每年按照实际为高新区企业输送的技能人才数量分档给予职业技工院校最高2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组织人事局)。
11.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按投资额、节能节水量等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工业、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执行部门:经发局)。鼓励工业企业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推广应用污染防治或碳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安装污染源能耗在线监控设施,按设备总投入的20%,给予完成验收的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局)。
12.支持办公用房补贴。
入驻经区级备案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当年经济贡献总额达400元/㎡及以上的,根据企业社保参保人数,按人均用房面积10㎡/人—15㎡/人的标准,分档给予单价不超过35元/㎡/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在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载体内租赁办公场所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补贴面积不超过200㎡,补贴标准不超过35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的房租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13.保障企业仓储物流。
对高新区公共仓储物流基地将仓储空间配套服务高新区光伏、家电、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的企业,配套率达80%以上的,经认定,对超过10000㎡的,按照配套租赁面积给予物流企业5元/㎡/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经发局)。
四、激活市场需求
14.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对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10%以上且首次排名前三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当年度发布的国内外500强企业采购园区专精特新企业产品或服务,首次单份合同超过1亿元,按照采购金额的1%给予园区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对采购数字经济示范应用产品的园区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分别按采购硬件、软件金额的5%、1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15.有效刺激消费流通。
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含)以上特色商业街、当年新认定“安徽老字号”、当年新入选“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商业运营载体引进商贸企业,达到规模并及时申报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其中属于中国首店、安徽首店的分别给予商业运营载体20万元/个、10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给予首店投资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商业运营载体实现集中收银的当年申报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按照集中收银零售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制造业企业新成立销售公司,当年商品零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促消费活动经费支持重点行业开展促销活动(执行部门:自贸局)。
16.支持企业协同发展。
凡我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选用我区建筑企业的,对本年度新开工的合同造价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档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项目中的专业分包(含幕墙)项目分包给园区内专业承包单位,对本年度新开工的分包合同造价达10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超过3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五、优化发展环境
17.提升园区服务水平。
对当年取得(含扩项、新迁入)CMA(或CNAS)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参数首次达到50(30)、200(100)、500(300)、1000(500)项的,分档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市场局)。组织举办经相关部门备案认定的论坛、峰会等交流活动,最高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投促局、财政局)。
18.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及8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组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示范站、示范点)单位,奖励5万元。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经验收通过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专利许可、维持发明专利、组织知识产权维权的,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预警分析、侵权风险分析等工作、购买专利数据库账户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最高5万元—15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市场局)。
19.鼓励全面质量管理。
对主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得到国标委认可的,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或标准化试点示范相关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GB/T29490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奖励2万元。对实施ISO56005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的奖励5万元。对企业通过安徽省地方标准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要求认证的奖励2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高新区科大硅谷质量奖组织奖及个人奖、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食安安徽品牌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及10万元、3万元、3万元(执行部门:市场局)。
20.鼓励企业安全生产。
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定级的企业,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复评时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升级的企业,给予差额补助。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应急大队)。
本政策条款与省、市政策及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财政局会同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政策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贰、合肥高新区服务人才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人才创业
1.人才创新创业奖励。
鼓励企业依托高新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设立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开展“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评选,给予单个团队最高60万元创新创业奖励资金。评选出的项目团队及带头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人才项目。对在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前三名或相当奖级的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人才引进
2.支持引进核心人才。
鼓励企业针对符合未来产业方向的关键核心技术岗位发布全球引才需求榜。对重点产业企业引进的首席科学家、研发副总、研发总监等核心岗位,经认定后,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的30%,择优给予个人最高100万元补贴,资金由人才自主支配。对企业引进优秀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经认定后,按年薪10%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补贴。
3.鼓励多渠道引才。
对经认定符合高新区柔性引才办法的人才,按实际税前劳动报酬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区内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猎头公司,招聘高层次人才等首次入区工作,按当年实际发生猎头服务费的15%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4.吸引海外留学人才。
支持世界100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海外留学人员入区工作,经认定后,按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异地用才。
支持高新区企业在长三角、粤港澳等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对人才飞地全职新引进的博士、硕士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受社保缴纳地限制,按照每年3.6万元/人、2万元/人和1.5万元/人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鼓励人才培养
6.鼓励产学合作协同育才。
对高新区企业与双一流建设高校合作共建的研发人才实训基地,经认定后,按企业在协议期内为共建高校学生实习实训支付费用的50%给予最高25万元补贴。对企业经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班最高10万元补贴。
7.鼓励创新创业青年成才。
由高新区推荐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工程)的,给予其所在单位20万元/人的奖励。新入选合肥市领军人才,按照合肥市政策要求,给予其所在单位区级配套资助。
四、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8.赋予人才举荐权。
对高新区关键核心技术企业赋予人才举荐权,根据举荐结果,给予个人3.6万元/人的奖励和高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
五、提升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
9.提供便利服务。
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人才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至区内公办学校就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于国际学校,给予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1万元。为高层次人才签约家庭医生,提供专家诊疗、专人陪护等医疗保健便利,每年组织免费参加一次不超过3000元/人的健康体检。设立海外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为人才提供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本政策条款与省、市政策及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组织人事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组织人事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政策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叁、合肥高新区打造科创金融改革先行引领区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各项举措,建设科创金融改革先行引领区,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创金融产业集聚中心、风投创投国际合作中心、多层次资本市场区域中心和新兴金融创新发展中心,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丰富多元的科创金融产业集聚中心
1.丰富金融及类金融组织业态。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省级及以上总部机构,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落户补贴。支持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机构设立省级及以上总部机构,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落户补贴。
2.引导科创金融专营化发展。
培育专注服务科创企业的专营组织机构,完善“科创金融服务中心+专营机构+专业团队”多层次科创金融组织架构。在区内新设总行级科创金融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设科创金融专营机构或区内现有银行转型升级为科创金融专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3.完善科创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支持金融总部机构设立金融科技公司,加快引进行业排名前十的征信、评级、法律、会计、管理咨询、评估认证、保险经纪等金融服务机构,形成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双向约束原则,设立全国总部机构、省级总部机构给予落户补贴。
二、建设投资活跃的风投创投国际合作中心
4.建设国际化风投创投集聚高地。
加快推动“科大硅谷”建设,链接全球优质资本和创新资源,吸引各类有影响力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形成科创金融与资本服务集聚效应和示范效应。对在区内完成备案登记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募集管理的资金规模、转让收益、支持产业、引进项目等情况,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场地补贴、团队奖励、引进项目奖励等政策支持。
5.聚焦风投创投作用发挥。
探索“投早投小投未来”和资本赋能科技产业创新的新路径新模式,区内注册的基金投资区内非上市科创企业,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扣除区级国有出资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团队奖励。投资高新区“淘金计划”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2%给予团队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投资高新区“双招双引”项目,当年度实际投资额满3000万元,按1%给予团队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投资并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项目,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1%额外给予一次性团队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6.拓展科创企业跨境投融资。
推动科创金融开放合作,打造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有序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构建跨境双向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对落地试点基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场地补贴、团队奖励等政策支持。
三、建设高效联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区域中心
7.促进企业改制上市。
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其自然人股东产生优化股权结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行为,在收到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上市申请受理通知后,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合计最高奖励20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8.鼓励企业首发上市融资。
对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核心管理团队600万元奖励。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主板上市并将募集资金返投高新区,给予核心管理团队60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新三板挂牌申报北交所并取得上市受理函企业补齐至600万元(含2023年取得北交所受理函企业)。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区内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三个梯度,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区内产业发展方向的市外上市企业迁入的,比照本条款执行(执行部门:上市办)。
9.提升上市企业发展能级。
对首次突破2000亿元、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市值的上市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0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每年年初市值1000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20%、每年年初市值100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30%的上市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上市办)。
10.助力上市企业转型升级。
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以及发行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ABS)、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等资本市场工具开展融资,募投资金用于投资区内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5‰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20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11.培育上市公司扎根发展。
支持上市公司优先使用区内各类应用场景试验新技术、培育新市场。自政策生效之日起前三年新增的上市公司,经区内企业股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3年内,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结合当年比上年度对区新增贡献情况,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奖励。
12.助推科创企业债券市场融资。
推动科创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绿色债等,对首次成功融资的民营科创企业,按照实际发行规模1%给予企业融资成本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13.支持科创企业申报发行REITs。
推动区内新兴产业项目、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产业园基础设施等新基建项目为底层资产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用于区内募投项目建设,按实际投资额1%给予民营科创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14.推动高成长企业股权融资。
对当年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或上市企业股权融资的雏鹰、瞪羚培育或瞪羚企业,按实际到账投资金额1%配套奖励,融资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0.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或上市企业股权融资的潜在独角兽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按0.5%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四、建设引领前沿的新兴金融创新发展中心
15.激发科创金融持续创新活力。
设立总规模1亿元科创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金融机构根据科创企业融资特性持续开发、迭代创新科创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纳入区级政策性金融产品库,可申请资金池共担风险。对通过专属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最高50%贴息(执行部门:各相关部门)。设置优秀金融机构奖,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贷款(不含委托贷款),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每年给予融资补贴。
16.加大科创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开展科创企业首贷拓展行动,为创新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升级提供中长期信贷资金支持。首贷成功的,按照800元/户给予银行奖励,每家银行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在续贷年度按照500元/户给予银行奖励,每家银行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17.构建科创融资担保体系。
提升科创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区属担保机构给予科创企业担保费率优惠的业务,按1.5%担保费率予以差额补贴。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区属担保机构为科技中小微企业担保发生代偿的业务,按实际代偿金额3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18.强化科技保险供给。
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设立总公司级科创保险中心、科技保险支公司等特色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引导保险机构研发推广符合科创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为科创企业、科研项目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执行部门:财政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19.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链。
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按照登记金额1%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市场局)。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等融资租赁,或企业自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融资额1%补贴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按融资额1%补贴融资租赁机构,单个融资租赁机构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执行部门:自贸局)。
20.创新开展股权激励。
以“贷款+认股权证”等方式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创企业理顺股权结构,解决团队股权激励、股权回购等融资需求,经认定纳入区级政策性金融产品库,按照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企业贴息,贴息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自贸局)。
本政策条款与省、市政策及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个别特殊条款除外。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财政局会同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政策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肆、合肥高新区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稳外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外资外贸保稳提质,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服务贸易规模发展
1.鼓励服务外包发展。
对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3500万美元以下,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及以上,连续两年实现增长且当年度增速超过20%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1000万美元以下,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连续两年实现增长且当年度增速超过20%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纳入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统计库的企业,当年首次实现数字服务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保持15%增长的,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二、推动外资扩量提质
2.鼓励外资到资。
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100万美元的企业,经市商务局认定,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经省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各级财政总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中介招商引资。
对新引进合肥高新区并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项目等除外),经市商务局认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使用外资200万美元及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始运营的,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0.8%比例给予招商中介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属于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的,另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
三、提升外资服务水平
4.鼓励外籍领军人才创业。
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经认定的外籍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在合肥高新区创办企业,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给予创业奖励。
5.提升国际化服务配套。
建立更加简化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流程,为外资企业提供“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法律综合服务,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外籍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支持外籍人才享受商业医疗保险结算“绿色通道”等自贸试验区创新便利政策。支持外商投资的国际连锁商超、综合体落户合肥高新区,对于新落户商超、综合体在合肥高新区的年累计营收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100万元。
本政策条款与省、市政策及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个别特殊条款除外。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自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贸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政策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伍、合肥高新区培育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速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流片支持。
(1)对总部位于合肥高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展全掩膜(FullMask)工程流片,根据企业入区年限,按照掩膜版制作费用给予最高3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上限15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中心)。
(2)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展全掩膜(FullMask)工程流片,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掩膜版制作费用补贴。
2.企业购买IP支持。
(1)对总部位于合肥高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企业入区年限,按照实际购买IP(含FoundryIP模块)费用给予最高3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上限10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中心)。
(2)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购买IP(含FoundryIP模块)费用补贴。
3.EDA工具支持。
新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EDA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或租用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EDA工具软件开展研发活动,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费用补贴。
4.洁净间补贴。
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千级、百级及以上等级装修洁净室,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装修费用补贴。
5.鼓励车规级认证。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利用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进行车规级认证的,通过验证后,给予实际认证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半导体中心)。
二、支持空天信息产业发展
6.支持卫星星座建设。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自主可控、安全稳定的全球卫星通信、导航系统和区域特色遥感星座,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发射费用和商业保险费用补贴。
7.支持卫星频率资源申请。
对获得工信部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的企业,予以50万元/份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执行部门:投促局)。
三、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8.鼓励企业申报新药临床。
对获批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新药临床试验(IND)的创新药、获批国家药监局(NMPA)新药临床试验(IND)的创新药,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1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投促局)。
9.鼓励企业注册医疗器械许可证。
对提交注册并实际缴费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分别给予企业8万元、12万元奖励(执行部门:投促局)。
10.鼓励企业推广产品应用。
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投促局)。
11.鼓励企业参加集中采购。
对中标国家或省级区域性药品或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按其采购金额1%给予每品种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投促局)。
12.支持企业装修GMP厂房。
对于装修GMP厂房的生物医药企业,按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
四、网络货运平台发展
13.运单奖励。
鼓励网络货运企业按要求向安徽省网络货运服务平台上传运单数据,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运单奖励。
14.运费补贴。
鼓励网络货运企业发展,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网络货运企业在安徽省网络货运服务平台审核通过的运费金额给予补贴。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平台运费达到一定规模的,在运营补贴的基础上额外给予规模奖励。
15.安全提升奖励。
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网络货运企业在货车司机技能培训、司机人身财产权益方面投入安全提升补贴。
五、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6.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1)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分阶段兑现。
(2)支持拥有科技成果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科院研究所、国字号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在高新区创办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经认定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予以政策支持。
(3)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合肥市以外总部迁入合肥高新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结合企业营收完成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17.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的重点项目,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
18.重点项目研发补贴。
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重点项目研发费用补贴。
19.重点项目装修补贴。
按双向约束原则,给予重点项目一次性装修补贴。支持引进知名机构在我区设立各类科技创新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鼓励企事业单位对区内闲置楼宇、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建设符合高新区产业方向的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新设立的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场所装修改造费用一次性补贴;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运营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20.重点项目厂房代建。
重大项目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厂房可由高新区管委会下属公司定向开发并持有,租赁给企业使用或企业回购,项目的扶持资金优先用于偿还产生的建设成本及相关费用。
21.重点项目房租补贴。
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项目,在高新区内租赁办公场所的房租,根据双向约束原则,以“先交后补”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对于贡献突出的项目,报管委会批准后可延长补贴期限并加大补贴力度。
22.重点项目购房补贴。
对重点企业购置研发或生产用房的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于科大赋权重点试点项目,报管委会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标准。
23.重点项目高成长奖励。
(1)经认定,重点项目自约定的项目实施之日起,根据项目规模,结合实际贡献情况,给予企业高成长奖励。
(2)对总部位于合肥高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材料、装备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方式实施晋档补差。
(3)按双向约束原则,对药品、医疗器械、精准医疗服务的纳统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方式实施晋档补差。
24.重点人才补贴。
(1)高管人才补贴。新入区重点项目,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结合对区贡献,给予企业人才补贴。
(2)人才安居补贴。新入区重点项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人才(限名额),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本条政策与市级相关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
(3)股权激励。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加强人才培养、聚集人才,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按照每年股权转让收益给予政策支持。
本政策条款与省、市政策及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财政局会同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政策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陆、合肥高新区5大奖补政策体系部分项目申报条件
(一)合肥高新区省级院士工作站申报条件
(1)承建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3)与相关领域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4)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期保障;
(5)规范院士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安徽省院士工作站”,注明合作院士、承建单位及备案日期;
(6)合作协议应明确院士现有工作站数量及名称、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每年在站工作时间、双方合作目标、承建单位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等,合作协议期限应为3年及以上;
(7)每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二)合肥高新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2、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七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3、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备注: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三)合肥高新区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条件
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 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8 个月以上;
2.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 3 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 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 30 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 15 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5 家;
4.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 3 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 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3 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 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 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 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 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 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四)合肥高新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1.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可由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设立。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等性质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安徽,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3.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20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4.适应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包括多渠道的投入机制、自主性的引人机制、开放型的创新机制、高效率的决策机制、合同制的研发机制、绩效式的分配机制等。
5.建立符合现代化要求的管理体制。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6.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以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为主业,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规划,并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成果二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为推动产业和产品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提供综合性科技服务。
(五)合肥高新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条件
1、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较为完善的配套政策;
2、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较好。核心区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较大的发展空间,有明确的地理界限,集中成片面积不低于1000亩;
3、园区要有一定数量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建立了产学研融合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有效机制,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人才团队支撑,创新要素集聚明显,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4、园区主导产业明确、区域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以及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
5、园区必须建有法人实体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
(六)合肥高新区省级星创天地申报条件
1、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服务等完善的管理文件。
2、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科技特派员、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3、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创业工位不少于15个。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创业培训、检测、商务、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
4、具备一定的科研开发条件和成果转化能力。立足各地农业农村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具有一批适用的技术成果,有不少于50亩的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或一定规模的加工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
5、具备“互联网+”网络平台(线上平台)。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推进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
6、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10个,其中创业企业数量不少于3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七)合肥高新区省级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①、安徽省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很大的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5、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②、安徽省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上有难度,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其中,技术发明项目推荐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项技术为国内首创;
(2)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相比,其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八)合肥高新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①、示范企业: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为国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
②、优势企业: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已经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其中,“技术创新类”企业指标权重无调整,“商标品牌建设类”和“地理标志运用类”企业将根据培育类型调整相应的指标权重。
(九)合肥高新区省级专利奖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或个人为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者常驻的专利权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一般由第一专利权人作为申报单位。
(2)申报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在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无权属纠纷,没有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3)申报的专利创新性强、技术和设计水平较高,已经在安徽省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申报的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省专利奖、省外观设计奖。
(5)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专利项目不超过2项,其中:发明(实用新型)类专利项目不超过1项、外观设计类专利项目不超过1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申报发明(实用新型)类专利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十)合肥高新区省级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且连续生产三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服务业等企业;
2.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或严重投诉;
3.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形象良好;
4.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稳中有升,近三年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出口商品未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通报、索赔事件;
5.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至少获得一项发明专利;
6.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母子公司等特殊情形获使用权即可),且在有效期内;
7.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经培训合格、聘任上岗,有效履行职责;
8.企业在国内市场有较大影响或在国际市场有一定份额,经营业绩、综合效益处于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十一)合肥高新区县长质量奖申报条件
1.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县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3.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并运行3年以上,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
4.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5.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
6.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十二)合肥高新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1、拥有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其中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务者占50%。
2、拥有先进的成套研发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本行业技术和产品研发、设计、控制和试验的需要,研发仪器设备原值3000万元以上,其中近10年购置的具有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占50%以上。
3、近3年,在本行业及开发领域有多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应用性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至少10项相关科技成果向社会成功转化扩散,服务于本行业其它企业,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4、与国内外同行保持密切合作交流关系,掌握该领域世界技术创新动态,具有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发展动态的能力。
5、有3-5年的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研究课题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及成果转化扩散目标。
(十三)合肥高新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的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安徽省境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按年度申报通知发放时间计算);
(2)具有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
(3)企业最近2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形: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2)涉嫌涉税违法行为已被税务部门立案调查;(3)走私;(4)环境安全事故;(5)重大安全事故;(6)其他违法行为。
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标准
(1)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核心竞争力。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积极领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
(2)具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与创新能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工艺)能力强,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3)具有自主品牌和行业示范引领作用。在行业发展方面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公司注重自主品牌管理与创新,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企业自有品牌。
(4)盈利能力强,管理水平高。近三年来公司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稳步上升,利润逐年上升,新产品产值保持在30%以上。现金流充足。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十四)合肥高新区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的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安徽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设计、关键部件制造、组装、软件系统集成能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
2.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徽省“三首”产品研制需求清单》(另行下达)导向。
3.申请产品在同类产品中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及以上,市场前景较好。
4.申请单位在国内外依法拥有申请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5.申请产品通过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或出具用户验收报告。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申请产品已经用户使用,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
(十五)合肥高新区省级首批次新材料申报条件
(1)申请产品已经用户使用,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
(2)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徽省“三首”产品研制需求清单》(另行下达)导向。
(3)申请产品在同类产品中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及以上,市场前景较好。
(4)申请单位在国内外依法拥有申请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5)申请产品通过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首版次软件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测试)或出具用户验收报告。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申请单位的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安徽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设计、关键部件制造、组装、软件系统集成能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
(十六)合肥高新区省级首版次软件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的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安徽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设计、关键部件制造、组装、软件系统集成能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
(2)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徽省“三首”产品研制需求清单》(另行下达)导向。
(3)申请产品在同类产品中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及以上,市场前景较好。
(4)申请单位在国内外依法拥有申请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5)申请产品通过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首版次软件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测试)或出具用户验收报告。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申请产品已经用户使用,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
(十七)合肥高新区省级工业精品申报条件
(1)企业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
(2)近3年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实施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4)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5)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6)企业参与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定企业标准。
(7)产品上市3年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市场认可度高,有较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8)拥有国家或省级商标、质量类品牌荣誉的,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优先遴选。
(9)已被遴选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产品以及技术、功能无重大突破的同类产品不再受理。
(十八)合肥高新区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申报条件
1. 面向智能制造、社会治理、民生生活、智慧家庭、在线教育、动漫游戏、虚拟现实、智能穿戴等信息消费重点应用领域,研发完成并上市销售的软件、智能硬件等。
2. 申报产品必须是自主研发,同时在技术或模式创新上有突破,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3. 同一申报主体申报数量限一件。
4. 申报产品不得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不得欺骗误导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不得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
(十九)合肥高新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条件
1. 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2. 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
(2)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1. 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2. 申报示范城市分为综合类和工业设计特色类。申报综合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
(3)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遴选。申报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制造、创新、服务等资源共享,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
(4)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二十)合肥高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 标准化体系方面。企业建立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流程、全要素,以定标率、贯标率、达标率、首检合格率为基础的企业标准化体系,产品首检合格率高。
2. 标准化保障方面。企业具有较好的标准工作基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标准化方针和政策;组织制定实施企业标准化战略规划,构建企业标准体系并指导体系运行;创建企业标准化文化,开展参与标准化培训,培养企业标准化人才队伍。
3. 标准制定方面。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相关标准;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团体及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对制定的企业标准贯彻落实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4. 贯标对标方面。企业执行节能、环保、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实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标准及标准体系的监督抽查。
5. 诚信守法方面。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列入异常名录。
(二十一)合肥高新区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应符合《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避选办法》(皖经信中小企(2020)72号)中的规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已被认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含正在示的第三批“小巨人”企业》,不再电报。1.基本条件
(1)在安徽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保持增长,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
(3)企业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前5或全省前3.
(4)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平均不低于3%。
(5)企业获得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
2.专项条件(申报企业至少满足以下四个特征之一)
(1)专业化。企业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拥有
填补国内及省内产业布局空白、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产品。(2)精品化。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拥有自主品牌目具备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主导制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研制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4)创新化。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服务型制造等领域,研发创新能力较强,“上云用数赋智”成效显著,具有鲜明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
(二十二)、合肥高新区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可以为工业企业、基础电信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2)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支持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工业互联网项目:一是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的项目,二是完成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验收的项目,三是革命老区的项目,四是在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国际合作、军民融合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的项目
(3)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且仍在示范期的项目(2年有效期》不可重复报,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不可申报,未建项目不可申报。
(4)每个电报主体同一类型只能报一个试点示范方向,同一电报主体最多不超过2个项目,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申报主体对单位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必须提供项目相关视频证明材料(5~10分钟),否则视为无效申报材料。
(二十三)合肥高新区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在安徽省境内注册的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科研院所。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其中,制造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互联网应用、系统集成应用条件,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得分原则高于60分,等级在集成提升以上;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和科研院所应具有规模化应用的产品方案和为制造企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的经验。
2、试点企业由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推荐数量各市原则上不超过5家,省直管县不超过2家。试点企业应重点围绕一个方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可优先推荐。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不再申报。
3、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试点企业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为期2年。试点期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组织开展系列培训会、经验交流会和现场会,对试点企业成功经验、最佳实践总结提炼,加大新模式、新业务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
(二十四)合肥高新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申报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创业基地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2.创业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具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持证)不少于1人。
3.有明确的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4.有完善的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建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创业者和创业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5.入驻创业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且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功能。每年都有新企业入驻或有小微企业孵化毕业,培育成效明显。
(二十五)合肥高新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4)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6)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1)、(2)、(3)和(6)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