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奖励
中国专利奖及全国各省专利奖申报要求及奖励汇总
2024-09-27  浏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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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项设置 参评条件 参评方式 评价指标及权重 申报时间
国家专利奖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不超过30项、银奖项目不超过6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不超过10项、银奖项目不超过15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获奖比例均不超过各类合格项目数的30%。本届评奖工作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专利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将减少其推荐名额,对发现存在较大数量(比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申报、推荐、参评或获奖资格。 (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不包括学会、商会)等组织推荐。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仅限推荐本行业或本领域相关项目。自2021年起,连续两届推荐项目未获奖的协会,暂停推荐资格一年。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和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对参评条件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后,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统一推荐,不占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推荐工作应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优先推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 专利质量(25%)。评价: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文本质量。2. 技术先进性(25%)。评价: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专利技术的通用性。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4. 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政策适应性。(二)外观设计专利1. 专利质量(25%)。评价: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文本质量。2. 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设计要点独特性;艺术性及象征性;功能性。3. 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4. 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社会效益;发展前景。 每年一次。参考2023年,申报通知为年底。
           
  奖项设置 申报条件 参评方式 评价指标及权重 申报时间
重庆市专利奖 重庆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每五年评选两届,每届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 35 项。 对获得重庆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重庆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奖金标准分别为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 (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无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二)专利权人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五)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优先政策;(六)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七)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重庆专利奖采取推荐申报方式,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一)各区(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二)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三)驻渝部属高校、中央驻渝单位;(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2.技术先进性(25%)。对专利的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及专利技术的通用性进行评价。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行业影响力及政策适应性进行评价。(二)外观设计专利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创新性、工业适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对专利设计的独特性、艺术性、象征性及功能性进行评价。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价。 每五年评选两届,参考2023年,申报时间为8-9月
           
  奖项设置 申报要求 参评方式 评审标准 申报时间
四川省专利奖 在原有奖项4个等级的基础上增设“创新创业奖”。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年税利连续2年增长达到20%以上的,可以参评创新创业奖。等奖、一、二等奖数量仍不超过1项、5项、10项,三等奖数量由不超过25项调整为不超过20项,新增“创新创业奖”不超过30项。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激励标准为每项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设“创新创业奖”的激励标准为每项5万元。 (一)专利权状态稳定。在申报之日前,申报项目为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专利,权属明确,专利权法律状态稳定。属国防专利的须提供脱密的国防专利证书。  (二)专利创造水平高。发明创造水平高,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促进本领域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三)专利实施效益好。属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特别是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项目,已经在四川省境内实施成功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权利要求书及相关专利申请文件质量高,申报项目的专利权采取了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  (一)失效专利或被宣告无效的专利;  (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同一单位的同一专利项目获得过往届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给予激励的。 专利发明人自愿通过系统申报。申报人通过专利奖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材料申报。账户注册、具体条件和所需材料详见申报管理系统“问题答疑”模块,以二级单位名义申请注册,一个申报人一个账号。 (一)发明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突出的带动作用;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专利已实施成功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原创性较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项目,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强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技术水平较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较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培育项目,市场空间大,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1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技术水平较高,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有较高水平;专利技术或产品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创新性较强,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创新性较强;专利已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专利技术或产品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连续2年增长达到20%以上的,可以评为创新创业奖。 一年一次,参考2023年,申报时间为8月份
           
  奖项设置 申报要求 参评方式 评审标准 申报时间
云南省专利奖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云南省专利奖评选工作。奖项设置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选50项左右。奖励资金根据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云南省专利奖的申报主体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权的组织。(一)申报项目仅限发明专利,要求专利权有效,无专利权属纠纷。(二)一项发明专利作为一个项目申报。同一个申报主体每年限报一项。(三)申报专利为核心专利,与其他专利进行专利组合,形成申报主体的专利布局。(四)申报项目的转化运用符合国家和云南省产业政策,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创新贡献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五)申报主体信用良好,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无其他社会信用失信行为。(六)申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云南省专利奖。 云南省专利奖申报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年评奖工作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一)专利质量和技术先进性。评价指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原创性情况,相比同类技术的优势和特点,文本质量。(二)转化运用取得的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专利实施范围、规模,以及专利实施、许可、质押等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三)知识产权运营情况。评价指标:申报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实施、转让、许可、出资、融资等运营活动情况。(四)保护措施及成效。评价指标:申报主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情况,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开展知识产权预警、维权和保护,以及针对高价值核心专利技术进行的专利布局等方面的情况。(五)社会、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指标:在提质增效、带动就业、生态保持与恢复、节能环保、减排降耗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产生的行业影响力。政策的适应性。 每年申报一次,参考2023年,申报时间为4-6月
           
  奖项设置 申报要求 参评方式 评审标准 申报时间
辽宁省专利奖 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两年一届,用以奖励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项目。省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二等奖不超过15项;(三)三等奖不超过30项。参评专利不符合获奖条件,相应奖项可以空缺。省专利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资金列支,具体奖金数额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请省政府确定。由省政府对获奖单位或个人颁发证书及奖金。 (一)前一年底前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二)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设计独特,成功实现专利技术转化两年以上,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技术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四)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五)申报人应当是已获授权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受让人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实施人;(六)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七)未获得中国专利奖及省专利奖;(八)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九)相关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 省专利奖实行提名制。可提名的机构、部门、个人包括:各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知识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直属机构、两院院士、省级有关行业协会。 (一)申报专利为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二)申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设计独特,成功实现专利技术转化两年以上,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申报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四)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两年一届,参考2023年,申报时间为8月
           
  奖项设置 申报要求 参评方式 评审标准 申报时间
江西省专利奖 江西省专利奖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设立,每2年评选1次,下设专利奖、专利转化运用奖。专利奖注重创新创造水平,专利转化运用奖注重转化运用效益。 在江西省内注册或具有本省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申报评奖的专利为 2024 年1月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前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和权属明确的有效专利,该专利已经在省内实施和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国防专利或保密专利不属于评奖范围,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专利不得申报省专利奖。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的专利不能申报省专利奖。 由各单位自主申报,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择优推荐 (一)发明专利项目类 发明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新颖有重大创新,属国内外首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进步产生了重大作用,且核心技术在本省实现了产业化,已产生了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类 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较强,在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进步产生了重要作用,且关键技术在本省实现了产业化,已产生了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项目类 外观设计专利权稳定,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等方面设计独特具有较高水平,其功能和造型充分协调,原创性和实用性较强,材料选用科学、节约资源、符合绿色环保要求,且在本省实现了工业应用和产业化,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有效提升了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已产生了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设立,每2年评选1次,参考2024年,申报时间为4月
           
  奖项设置 申报要求 参评方式 评审标准 申报时间
北京市专利奖 市发明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市发明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一等奖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二)二等奖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市发明专利奖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二)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三)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三)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一)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申报;(二)申报奖励的发明专利由专家联名推荐的,专利权人直接向评选办公室申报。 (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 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 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市发明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参考2023年,申报时间为7月
           
  奖项设置 申报要求 参评方式 评审标准 申报时间
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 专利项目类奖项包括专利一等奖不超过5个、专利二等奖不超过15个、专利三等奖不超过25个,共计不超过45个。 1.已授权专利; 2.该专利的权利人为本市公民、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专利权人无未处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3.该专利没有专利权属纠纷、发明(设计)人署名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情况,专利的所有权利人均同意申报; 4.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5.相同专利权人最多申报不超过 2 项。 采用推荐方式参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知识产权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作为推荐单位推荐 1.所申报专利具有较强的权利稳定性,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2.所申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所申报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3.该专利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实施重大专项、重大工程项目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优先考虑; 4.专利权人、实施单位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对该项专利权进行保护和纠纷应对;围绕该专利开展专利许可、研发创新等高价值专利培育活动,形成较为完善的国内外专利保护布局。 参考2022年第四届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6-7月
           
  奖项设置 申报要求 参评方式 评审标准 申报时间
浙江省知识产权奖 省知识产权奖每3年评审1次,下设浙江知识产权大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总数不超过30项、二等奖总数不超过90项、三等奖总数不超过180项。项评选坚持质量优先,允许奖项空缺。 1.评选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评选大奖的单位、作为知识产权项目第一权利人评选门类奖的单位,应当在本省注册并持续运营 3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评选大奖的个人、作为知识产权项目第一权利人评选门类奖的个人,应当为本省常住居民且主要知识产权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本省常住居民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实际在本省工作或生活的其他居民。 4.评选的单位或个人近 3 年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2)被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以及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5.已经获评大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再次评选大奖;连续两届参加大奖评选未获奖的,须间隔一届才有资格再次参评大奖。 提名者及提名数量。省知识产权奖候选者由以下单位或个人提名:省(部)属单位,设区市政府,省实验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近 3 年我省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获奖单位或个人,上一届浙江知识产权大奖获奖单位或个人。 授予拥有依法授权的专利权,在推动专利全链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求专利的权利稳定有效、文本质量高,创新性强、实施效益显著,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 省知识产权奖每3年评审1次,参考首届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12月
           
  奖项设置 申报要求 参评方式 评审标准 申报时间
安徽省专利奖 每年评选一次。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及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省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20项,省专利银奖每届不超过30项,省专利优秀奖每届若干项;省外观设计金奖、外观设计银奖及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省外观设计金奖每届不超过5项、省外观设计银奖每届不超过15项,省外观设计优秀奖每届若干项。奖励: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和证书,各地可以给予奖励。二、对省专利奖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三、获得省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及优秀奖项目或安徽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及优秀奖项目的字样和获奖年月。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者常驻的专利权人;二、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无权属纠纷;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和设计水平高,已经在安徽省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省专利奖、省外观设计奖。 省专利奖由下列组织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四、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 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二、外观设计专利(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每年评选一次。参考2023年第十一届,申报时间为2024年2-3月。
           
  奖项设置 申报要求 参评方式 评审标准 申报时间
河南省专利奖 省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8项,三等奖不超过2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 奖励金额为特等奖每项3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根据其价值和影响可给予特殊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 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申报个人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专利权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河南省专利奖: (一)已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河南省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三)不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河南省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可以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省级行业协会、学会。 1.专利状态稳定。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该专利权有效、权属明晰、法律状态稳定。 2.专利创造质量高。专利创新性强,技术先进,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贡献程度大;或设计新颖、富有创意,兼具装饰性和功能性,工业适用性强。 3.专利运用效益好。已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4.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的保护措施积极有效,管理规范。 省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参考2023年第四届专利奖,申报时间为6-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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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利奖 江苏专利奖设江苏专利金奖、江苏专利银奖、江苏专利优秀奖和江苏专利发明人奖。 江苏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10项、银奖不超过20项、优秀奖不超过50项,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江苏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得江苏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专利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专利发明人奖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每人2万元的奖励。获奖个人不享受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获得江苏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应当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参评江苏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二)专利权人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为本省常住居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 (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五)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六)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参评江苏专利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常住居民,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质量高,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项目或者个人,不得参评江苏专利奖: (一)专利项目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江苏专利奖,个人已获得江苏专利发明人奖; (二)专利项目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个人职务在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干部,不包含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评的情形。 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省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残联、省工商联等省级群团组织; (五)省级相关行业协会。 江苏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评审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质量。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2.技术先进性。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1)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1)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发展前景。 江苏专利发明人奖评审标准: (一)发明创造能力。评价:1.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有效专利数量;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主要专利质量。 (二)实际贡献度。评价:1.在主要专利发明创造过程中承担的具体工作;2.在主要专利发明创造过程中实际参与程度;3.在主要专利发明创造过程中做出的实质性贡献。 (三)相关专利创新水平。评价:1.主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先进性;2.主要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 (四)相关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五)相关专利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1.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发展前景。 江苏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参考2022年首届专利奖,申报时间为6-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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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奖 山东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山东省专利奖设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山东优秀发明家奖。每届授予特别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不少于授奖总数的70%;山东优秀发明家奖按照中央批复数量评选。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的个人,给予2万元的奖励。 申报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须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常住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为国内有效专利(含国防专利及其他保密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申报专利已经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专利授权文本质量高,专利布局严密。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采取维权措施,或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 (五)申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专利权共有的,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山东省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申报山东优秀发明家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或属于山东省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的中国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且从未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奖;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申报山东省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下列单位或者专家可以推荐参评项目和参评人: (一)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 (三)驻鲁部属高校、中央驻鲁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省级相关行业协会。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参评项目,自荐范围由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和调整。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山东省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应当填写《山东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措施说明,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五)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专利授权文本,专利布局情况的证明材料;(六)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维权取得显著成效的证明材料或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的证明材料;(七)有助于评价专利的证明材料。 申报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的,应当填写《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二)发明创造的基本情况说明;(三)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四)发明创造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以及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的证明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山东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参考2023年第五届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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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专利奖 自治区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奖励经费从自治区财政专利奖励资金预算中列支。 申报自治区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二)申报人(公民)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或专利实施转化主要贡献者;  (三)申报专利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四)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五)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六)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七)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八)专利未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自治区专利奖。 自治区专利奖申报专利项目由以下单位推荐:(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自治区级相关行业协会;(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自治区专利奖一、二、三等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或运用和转化的重大专利技术,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中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或公民。申报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当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为非专利权人的,还需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二)申报人(公民)的有效证明材料;(三)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四)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五)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七)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八)其他有关材料。 自治区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参考2024年第六届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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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奖 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届,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20项,银奖不超过40项,优秀奖不超过 6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同类别奖项的70%;杰出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二)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五)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申报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报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个人已获得广东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申报广东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下列单位或者专家可以推荐参评项目和发明人: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直驻粤单位;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四)省级相关行业协会; (五)其他符合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单位。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专利奖励工作实际,适当调整自荐范围。 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评审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二)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 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三)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实施和商业化运用积极主动,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单位综合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对外观设计项目的评审标准:(一)专利权稳定,创新程度高,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三)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实施和商业化运用积极主动,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评审标准: (一)有较强的科学精神和发明创造能力,在发明创造活动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本人是授权中国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的总体技术或设计方案中作出了主要贡献; (三)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项目创新水平高,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四)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项目在广东省境内实施,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广东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参考2024年第十一届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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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利奖 福建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福建省专利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特等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三等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特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一等奖给予奖励。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当年 7 月 1 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三)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福建省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省级专利奖。 省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为推荐单位接受专利权人的申报,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评审办公室。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特等奖。 (二)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四)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福建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参考2023年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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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利奖 湖南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奖励资金从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中列支。(一)特别奖:数量不超过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二)一等奖:数量不超过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二等奖:数量不超过12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四)三等奖:数量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省注册或者在本省工作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二)该专利已在湖南省内合法实施两年以上,专利评奖项目申报前一年的新增利润、新增税收均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三)该专利权有效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四)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五)该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六)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湖南专利奖。 湖南专利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以推荐或自荐的方式自愿申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4月以前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湖南专利奖评审标准由奖励委员会制定,侧重专利的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申报评奖的专利项目,必须是专利权利稳定、技术方案新颖或设计独特、创新程度高、实用性强、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应用,实现了产业化,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且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湖南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参考2023年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5-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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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利奖 湖北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每5年评选一次,湖北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优秀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湖北专利奖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其中专利金奖不超过20项,优秀发明人奖不超过5项。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奖金额度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湖北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申报湖北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或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居民;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无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及其他法律纠纷; (三)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环保政策,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两年及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明显,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五)专利采取了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 (六)未曾获得中国专利奖和湖北专利奖; (七)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 (八)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申报湖北优秀发明人奖的须为获得授权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 湖北专利奖的申报采取推荐方式,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行政部门; (二)驻鄂部属高校、中央驻鄂单位、省属高校;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经奖励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五)湖北省发明协会。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湖北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上报奖励办公室。 申报单位应按照当年评选通知要求向归口推荐单位递交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湖北专利奖申报书》及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 (二)申报主体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申报主体为非专利权人的,需提供专利权人同意申报的证明以及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材料。 (三)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及专利授权文本。必要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供产品的实物照片; (四)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五)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说明。 (六)涉及到人体健康安全等特殊申报项目(如药品、食品、农药等),应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准入证明材料;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湖北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每5年评选一次,参考2020年第一届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6-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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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利奖 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表彰名额5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优秀奖不超过25项。对获奖项目表彰奖励。(一)以省政府名义作出授奖决定,对获得奖励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发放奖牌、证书,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奖项目在省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二)省专利奖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安排;(三)对获得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包含本数)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可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四)获得省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发展政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多个的,需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参评;(二)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包含已经解密的国防专利;(三)申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已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四)申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有下列情形不得申报:(一)申报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省专利奖;(二)申报往届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三)申报专利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省专利奖参评项目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参评项目:(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中直驻冀有关单位;(四)在本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五)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六)其他符合要求的群众团体和单位。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奖励办公室可结合专利奖励工作实际,适当调整自荐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在各奖项中占比不低于80%,外观设计专利在各奖项中占比不高于20%。(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1.专利技术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2.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二)外观设计专利。1.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参考2022年第一届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6-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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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专利奖 广西专利奖设广西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广西外观设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3年评选1次。广西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出特等奖1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20项。广西外观设计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出特等奖1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10项。相应奖项可以空缺。广西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广西外观设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奖金由获奖项目专利权人自行支配。 广西专利奖参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广西注册或者在广西工作的专利权人,或者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二)已在广西区内合法实施两年以上,专利评奖项目申报前一年已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专利权有效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四)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五)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广西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六)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广西专利奖;(七)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评的情形。 广西专利奖采用自愿申报、推荐参评的方式,由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高校院所、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择优推荐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评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广西专利奖每3年评选1次,参考2021年第一届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6-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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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利奖 陕西省专利奖每三年平生一次。2021年陕西省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三个授奖等次,从申报参评的专利中评选产生。其中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授奖总数的10%,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5%,解密国防专利不超过 3%。获奖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和奖金。 1.2020年12月31日前(含)已获授权且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2.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3.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4.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5.专利已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符合国家和陕西省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6.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可优先申报。7.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陕西省专利奖的专利不再参加本次省专利奖评选;曾推荐参评近三年(2019年起)中国专利奖且未获奖的专利,暂不申报本次省专利奖评选。8.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9.医药、农药、疫苗等项目,须获得国家有关许可批准:(1)医药项目要求获得新药证书或三期临床批件,原料药要求获得生产批件。申报(实施)单位须通过GMP认证,且具有药品生产资质。(2)农药项目要求已经获得国家农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申报(实施)单位须是国家定点农药企业且具有生产资质。(3)疫苗及其他生物制品要求获得国家批准,并且具有安全性评价结论。 陕西省专利奖采取项目推荐方式。推荐单位为: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市局”)和在陕两院院士,可推荐名额如下:1.院士推荐。同一学科或领域的两位或两位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合推荐1项相同学科或领域的专利项目,每位院士只能推荐1项。2.省级有关部门推荐名额分配见推荐项目分配表(附件3)。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可自荐2项专利参评,由省教育厅统一汇总报送。4.各市局推荐不超过3项,副省级城市市局不超过5项。5.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可各组织推荐2项,由所在地市局统一汇总报送。6.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自荐1项专利参评,由所在地市局统一汇总报送。 1.专利质量评价;2.技术先进性评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3.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外观专利);4.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5.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 陕西省专利奖每三年平生一次,参考2021年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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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专利奖 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80%;二等奖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三等奖不超过2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60%。省专利奖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列支,每年200万元,用于奖金及管理费用支出。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申报人应当是在本省注册或者在本省工作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二)申报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有效,法律状态稳定;(三)申报专利已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实施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四)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专利奖:(一)国防专利或者保密专利;(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三)已获得过省专利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省专利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四)经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1. 专利质量。评价:①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②文本质量。2. 技术先进性。评价:①原创性及重要性;②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③专利技术的通用性。3. 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①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②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4. 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①社会效益;②行业影响力;③政策适应性。(二)外观设计专利1. 专利质量。评价:①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②文本质量。2. 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评价:①设计要点独特性;②艺术性及象征性;③功能性。3. 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①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②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4. 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①社会效益;②发展前景 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参考2023年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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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奖 专利奖设天津市专利金奖、天津市专利优秀奖和天津市专利创业奖,专利奖评选工作每两年举办一届,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100项,具体授奖数根据当届具体情况确定。 申报条件:(一)专利奖申报主体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单位的,须在本市注册;是自然人的,须在本市居住且已登记。专利权人为多个的,以专利奖的第一申报人为准。(二)参评专利应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一年以上,且保持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单项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三)参评专利权利稳定,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也不存在发明人(设计人)的纠纷。(四)参评专利技术方案已经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一)参评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往届专利奖的;(二)参评专利申报往届专利奖未获奖,且实施效果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三)专利权人严重失信的。 (一)各区、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津单位等的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奖申报推荐工作。(二)各有关单位应优先组织推荐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专利、对维护和扩大专利产品市场份额起到重大作用的专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专利、同时向境外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列入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专利、对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三)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向评审工作组递交申报材料。(四)规定受理日期结束后,不接受任何补正材料。 (一)天津市专利金奖。1.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有突出特点,具备创新程度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等特征。2. 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较多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较为完善的专利保护群。3. 参评专利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二)天津市专利优秀奖。1.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产品的关键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明显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有明显特点,具备创新程度较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等特征。2. 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一些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专利保护群。3. 参评专利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三)天津市专利创业奖。由我市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相关大赛产生。通过大赛评审,评选出技术(设计)水平高、有市场前景、可实施创业的专利项目,作为天津市专利创业奖参评项目。评价指标及权重:(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1. 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2. 技术先进性(25%)。对专利的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及专利技术的通用性进行评价。3. 运用及保护(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4. 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及政策适应性进行评价。(二)外观设计专利。1. 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创新性、工业适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2. 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对专利设计的独特性、艺术性、象征性及功能性进行评价。 专利奖评选工作每两年举办一届,参考2022年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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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专利奖 贵州省专利奖设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贵州省专利奖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贵州省专利金奖2项、银奖6项、优秀奖20项,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1项、银奖3项、优秀奖5项。经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奖项可空缺。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贵州省专利银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银奖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贵州省专利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经费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相关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一)申报主体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单位,或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居民。申报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相关信息记录(申报评审时信息记录已修复的除外)。(二)申报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有效,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三)申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贵州省专利奖。(四)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申报。同一个申报主体申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奖、外观设计奖各限一项。(五)申报专利的转化运用符合国家和贵州省产业政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明显,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本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贵州省专利奖。申报贵州省专利奖,应当向专利权人所在地市(州)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初审后择优向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申报。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省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等单位,根据评选通知规定的条件,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自荐申报。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1.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2.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二)外观设计专利:1.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 (2)文本质量。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发展前景。 贵州省专利奖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参考2023-2024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1-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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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利奖 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设省专利金奖、省专利银奖、省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金奖、省专利银奖及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省专利奖每五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省专利金奖不超过10项、省专利银奖不超过20项、省专利优秀奖不超过40项,其中评出发明专利的奖项原则上不少于同类别奖项的70%。省政府对省专利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对省专利银奖每项奖励10万元、对省专利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根据省政府审批意见,省专利奖奖金由省财政安排解决,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发放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二)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产业以及环保政策;(五)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专利奖:(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省专利奖;(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专利奖参评项目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参评项目:(一)市(地)政府(行署);(二)省直部门;(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在黑龙江省有关单位;(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五)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六)其他符合省政府要求的单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命名的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奖励办公室可以结合省专利奖工作实际,适当调整自荐范围。 省专利奖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评价指标及权重:(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省专利奖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指标及权重:(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省专利奖每五年评选一届,参考2021年第一届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8-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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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利奖 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每3年评奖一次,每次不超过60项。省专利金奖不超过10项、银奖不超过20项、优秀奖不超过30项。依据省政府审定的《第四届吉林省专利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省专利奖拟获奖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知识产权局)共同提请省政府批准表彰,对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奖金。对获省专利金奖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获银奖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获优秀奖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获奖单位制定合理的奖金分配方案,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和补充研发经费,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专利奖工作组。 (一)申报单位应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吉林省内户籍个人的,应由省内实施单位申报;(二)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三)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的相关产业及环保政策; 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转化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五)针对专利采取了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六)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专利奖:(一)专利权存在争议;(二)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省专利奖;(三)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申报省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下列单位有权推荐:(一)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梅河口市专利行政部门;(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三)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审指标:(一)专利质量评价。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文本质量。(二)技术先进性评价。包括: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专利技术的通用性。(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包括: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行业影响力,政策适应性。外观设计专利评审指标:(一)专利质量评价。包括: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文本质量。(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评价。包括:设计要点独特性,艺术性及象征性,功能性。(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包括: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发展前景。 省专利奖每3年评奖一次,参考2022年第四届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7-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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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专利奖 设青海省专利奖,每三年评选一次。专利奖设金奖和银奖。金奖不超过2项,银奖不超过8项。金奖每项奖励标准为1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标准为5万元。 青海省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申报主体须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居住证的专利权人。 申报的专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2.专利权有效、法律状态稳定、无权属纠纷;3.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4.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省专利奖;5.一件专利作为一个项目申报;6.同一申报主体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 1.推荐渠道除具备自主申报资格的主体外,其它单位和个人先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申报,然后由推荐单位或个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2.推荐要求(1)推荐单位或个人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表。(2)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包括: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行业协会,市州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等。具备推荐资格的个人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一)经济效益(占权重60%)。评价指标:(1)新增销售额、新增营业利润、新增税收、新增出口额;(2)专利实施许可收益、成本节约。(二)社会效益(占权重30%)。评价指标:(1)在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生态建设、提高人民群众收入等方面具有支撑促进作用;(2)拉动就业人数;(3)促进行业技术水平、竞争力的提升。(三)运用效力(占权重10%)。评价指标:(1)质押融资金额;(2)出资入股所占比例;(3)该专利的国外申请情况。 每三年评选一次,参考第二届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2020.1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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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利奖 甘肃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专利奖和专利发明人奖。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甘肃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专利发明人奖授奖名额不超过15个。 申报专利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三)在本省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四)专利有完善的保护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一)保密专利或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二)存在权属争议的;(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的;(四)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发明人奖的申报人应当是本省常住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无不良社会信用信息记录;(二)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三)申报人授权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且为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 甘肃省专利奖采取推荐的方式,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三)中央在甘单位;(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五)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六)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专利奖评审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质量(25%)。评价指标: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指标: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三)保护措施和运用成效(35%)。评价指标: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指标: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二、外观设计专利(一)专利质量(25%)。评价指标: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指标: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三)保护措施和运用成效(35%)。评价指标: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指标: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专利发明人奖评审指标及权重(一)专利数量(10%)。评价指标:1.有效专利数量;2.有效发明专利数量;3.专利申请数量;4.国外专利数量。(二)主要专利质量(20%)。评价指标:发明、实用新型专利: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3.专利权稳定性;4.专利权可规避性。外观设计专利: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3.专利权稳定性。(三)主要发明创造水平(20%)。评价指标:发明、实用新型专利:1.技术的重要性;2.技术的先进性;3.技术的通用性。外观设计专利: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四)发明创造成果经济、社会贡献(30%)。评价指标:1.专利运用情况;2.经济效益;3.社会效益。(五)专利维权、布局等保护措施及成效(20%)。评价指标:1.管理与保护措施;2.专利维权情况;3.国内外专利布局情况。专利奖评审标准:(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授权文本质量优秀,保护措施得力(在国际申请、系列专利申请、专利维权等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为原创专利或重大改进型专利,专利技术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或专利技术通用性好;权利人在专利运用方面措施得当,成效明显,专利在甘肃实施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授权文本质量优秀、采取了一定保护措施;解决了本领域关键性、共性技术难题,专利技术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或专利技术通用性较好;权利人在专利运用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专利在甘肃实施并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理念新颖独特,具有很强的艺术性、象征性和功能性,已应用于具体产品且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较为稳定、授权文本质量较好、采取了一定保护措施;专利技术相比当前同类技术具有较大改进,或专利技术通用性较好;权利人在专利运用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专利在甘肃实施并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理念新颖独特,具有较强的艺术性、象征性和功能性,已应用于具体产品且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专利发明人奖评审标准:(一)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较多的有效国内专利、有效国内发明专利及国(境)外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且专利权稳定,专利文本质量优秀;(二)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创新水平高,解决了本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作为主要设计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理念新颖独特,富于美感,已应用于具体产品且具有良好的寓意表达,人机性、设计合理性和安全可靠性好;(三)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特别是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专利产品自评审起前3年销售额、利税额和出口额较高,专利通过许可、转让、出资或者融资等多种形式实现其经济价值;专利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消除公害污染、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医疗保健、保障国家和公共安全、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引领消费习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四)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保护措施得力,在专利维权、国内外专利布局等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甘肃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参考2024年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6-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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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专利奖 海南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设海南省专利金奖和海南省专利优秀奖。海南省专利奖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具体承办,每届授予专利金奖不超过4项、专利优秀奖不超过8项。对获得海南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奖专利项目涉及多个权利人的,资金分配由相关专利权人自行协商。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奖励项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或者用于专利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一)参评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专利权有效、稳定;(二)申报主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单位或者具有本省户籍或工作证、居住证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方可申报;(三)参评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四)针对参评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海南省专利奖:(一)参评专利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以及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形;(二)参评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海南省专利奖;(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海南省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下列单位或者专家可以推荐参评项目:(一)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二)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三)中央驻琼有关单位;(四)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五)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每年可自荐2个项目参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可自荐1个项目参评。评审办公室可结合海南省专利奖评审工作实际,适当调整推荐和自荐范围。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评价指标及权重: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2.技术先进性(25%)。对专利的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及专利技术的通用性进行评价。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及政策适应性进行评价。(二)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指标及权重: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创新性、工业适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对专利设计的独特性、艺术性、象征性及功能性进行评价。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价。 海南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参考2023年第四届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9-10月。
           
  奖项设置 申报要求 参评方式 评审标准 申报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定期评选,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5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80%;银奖不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优秀奖不超过2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60%。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颁发证书,提供资金资助,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3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2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10万元的资金资助。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应当将资助资金按照下列比例用于资助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按不少于50%的比例资助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二)按不少于20%的比例资助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三)其余资助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二)专利权人为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单位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常住个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且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五)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以及环保等政策;(六)申报的专利为发明专利的,择优推荐高价值发明专利参评;(七)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不得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二)专利项目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三)国防专利(已解密的除外)或者保密专利;(四)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符合条件的专利权人,申报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可以采取推荐方式,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推荐:(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三)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残联、工商联等自治区级群团组织;(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五)自治区级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利权人为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内蒙古自治区常住个人的,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参评。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评审标准:(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1.专利质量。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2.技术先进性。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4.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1)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二)外观设计专利。1.专利质量。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评价:(1)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4.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1)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发展前景。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定期评选。参考2023年第一届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7-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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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专利奖 暂未开展        
           
  奖项设置 申报要求 参评方式 评审标准 申报时间
宁夏自治区专利奖 暂未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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