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整理的契税优税政策得到广告网友的一致好评,小编整理了所有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优惠,其中:有免税项目、小微企业、软件类企业、还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横琴粤港澳合作区税收优惠,关注度比较高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供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一、特定项目的减免优惠
(一)农、林、牧、渔项目
1.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技术转让免税和减半征收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1)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 年(含)以上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2)计算方式:
技术转让所得 = 技术转让收入 - 技术转让成本 - 相关税费
或:
技术转让所得 = 技术转让收入 -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相关税费 - 应分摊期间费用
(适用于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3)技术转让收入和成本的具体规定:

(4)登记要求:
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向境外转让技术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5)除外情形: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 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特殊项目的所得优惠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 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特殊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
1. 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2. 有效期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3. 期满当年预缴规定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 15% 的税
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4. 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企业: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 税率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认定条件
(1)注册地要求: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服务范围要求:从事认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员工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 以上。
(4)收入比例要求:
①从事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 以上。
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三)小型微利企业
1. 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认定条件

提示:
(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两个指标应当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额确定。
季度平均值 =(季初值 + 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3)企业总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上述各项指标应当汇总计算,依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3. 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征规定(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提示: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300 万元的,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4. 征管规定
(1)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还是
核定征收方式纳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3)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提示:
(1)在预缴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2)纳税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系统将自动判断是否符合条件,无须备案和审批。
精准答疑:
问题 1:如果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应该怎么办?
解答 1: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题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能否享受优惠?
解答 2:可以享受优惠。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问题 3:小型微利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一样的吗?
解答 3:不一样。需要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中的分类,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下且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2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中的特定纳税人,指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符合规定的居民企业。
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印发)规定,依据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指其中的两类企业。
(四)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投资主体是指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投企业的投资期限。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投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五)非居民企业优惠
1. 税率
非居民企业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2. 免税项目
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提示: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了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关系的所得,则该机构、场所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 25% 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
三、加计扣除或者减计收入类税收优惠
(一)减计收入类优惠
1.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2.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投资者持有的 2019 ~ 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3. 支持农户发展相关的优惠
(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按 90% 计入收入
总额。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 基本政策:

提示:
(1)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3)下列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 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
(2)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不含房屋、建筑物折旧)。
(4)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权、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例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 = 上述(1)至(5)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
和 ÷(1-10%)×10%
3.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扣除

提示:计算方法类似于扣除项目中“业务招待费”的计算方法,依照两个限额,取较低的金额计入加计扣除的基数
4. 预缴时的加计扣除
(1)企业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缴)或 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的(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3)预缴时未选择享受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5. 其他事项
(1)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三)企业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 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可按 100% 加计扣除。
提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基础研究资金投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征管规定如下: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
提示:此规定中所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同时各方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
(四)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费用,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提示:正常支付的残疾人员工资,允许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三项经费计算的基数;而加计扣除的部分,仅作为享受税收优惠导致的纳税调减金额,不计入“工资、薪金
总额”中,也不作为三项经费计算的基数。
四、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
(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
(1)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包含自行建造。
(2)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加速折旧政策

提示: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
(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五、其他特殊行业和地区的税收优惠
(一)西部大开发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符合条件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提示: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期间的起始点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免税期之后的减半征收期间内,是按照 15% 的税率再减半征收,实际税负是 7.5%。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横琴粤澳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四)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示:要求该居民企业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
(六)证券投资基金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
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八)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
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 行创新企业 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挂牌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承诺,是我们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的目标及奋斗的方向。中税至诚的财务工作者,秉承“诚恳之至”的职业素养,将继续以更优质的服务和不断升级的产品助力企业预知潜在风险,为企业实现渐进式合规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