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现行的统计体系中,“规上企业”是对达到特定规模、资质或限额标准的法人单位的通称,即"规模以上企业"。
“规上企业”是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重要支撑,是常规统计监测的主要对象,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主要数据来源。对企业而言,入库纳统也有利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精准施策,提升对企服务水平。
各行业升规判定标准图 ▼

入库资料指南 ▼
【工业纳统入库申报资料】
1. 填写并提交审核登记表。
2.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附上截止到申报期前一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
4. 获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电子版或其完整屏幕截图,确保截图中包含查询页面。
5. 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6. 提供企业生产场地入口处的实地彩色照片,确保照片中包含企业名称的标识牌;同时提供生产加工现场设备的照片,这些照片应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主要生产设备。
7. 提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统统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8. 对于新开业或新投产的单位,还需附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9. 提供至少一年同期的分月产值和收入数据的历史记录。
10. 若新申报的工业单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还需提交带有企业和直接管理统计机构公章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彩色照片及信息表,产品照片应附有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用途、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等;同时,还需提交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信息表的电子表格版本。
11. 对于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而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明确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关系,以及原单位同期数据的处理说明;新单位应提供与“规下升规上”单位相同的相关资料。
注意:所有打印的文件都应加盖企业的官方印章。
【建筑业纳统入库申报资料】
1. 填写并提交审核登记表。
2.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附上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原件照片。
4. 提交截止到申报期最近一个月的《利润表》原件照片,并确保该照片上加盖了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若无月度报表,则需提供最近一季度的《利润表》原件照片。
5. 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并在打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整屏截图(确保截图包含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在打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6. 提供企业在申报期内的营业收入明细表,明细表应按照营业收入明细的比重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并包含相应的占比数据,同时确保明细表的原件照片上加盖了企业公章。
7. 提供当年主要施工项目的施工合同原件照片。所提供的施工合同应详细包含以下信息:工程的名称、甲乙双方的名称、合同的金额、工程的建设地址、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法人代表的签字以及合同的签订日期等关键信息。
【批发与零售业入库申报资料】
1. 填写并提交审核登记表。
2.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提交截止到申报期的最近一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并确保该表已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如果企业没有月度报表,则应提供最近一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4. 打印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并在打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整屏截图(确保截图包含查询页面的完整信息),并在打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申报表或申报表无法准确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需提供额外的补充材料。
5. 对于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如果其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除了1和2项外,还需提供最近连续三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6.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等机构,除了1和2项外,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的复印件,或提供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阐述该单位执行会计准则的具体情况。
7. 对于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而产生的新单位,除了1和2项外,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明确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以及对原单位同期数据的处理方式的相关说明。
【住宿与餐饮业纳统入库申报资料】
1. 填写并提交审核登记表。
2.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提供截止到申报期的最近一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并确保复印件上已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如果企业没有月度报表,则应提供最近一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4. 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中下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完整屏幕截图(包括查询页面),并在打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申报表或申报表不能准确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需提交额外的补充文件。
5. 对于非住宿和餐饮业的法人单位,如果其附营的限额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除了1和2项外,还需提供最近连续三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S204-3表)。
6. 对于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等机构,除了1和2项外,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的复印件,或提供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文件,该文件应详细阐述单位执行会计准则的具体情况。
7. 对于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而产生的新单位,除了1和2项外,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明确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以及对原单位同期数据的处理方式的相关说明。
【服务业纳统入库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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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填写并提交审核登记表。
2.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附上最近一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并确保已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 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中下载并打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打印后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完整屏幕截图(包括查询页面),并在打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5.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此项可免。若单位没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需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
6. 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存在不一致,需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7. 提供主要业务活动的详细说明,按照营业收入的比重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并加盖企业公章。
8. 对于营业执照成立日期早于上年度第四季度的法人单位,还需提供上年度第四季度或当年开始营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9.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等,除了前述要求外,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提供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文件,阐述单位执行会计准则的具体情况。
10. 对于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而产生的新单位,除了前述要求外,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明确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以及对原单位同期数据的处理方式的相关说明。
【房地产业纳统入库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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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填写并提交审核登记表。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对于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附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4. 对于因企业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而产生的新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来证实单位的变动情况。
5. 如果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上的经营范围前三项不包含“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经营”等关键词,申报单位需要提供额外的资质证书、土地拍卖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 若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已过期,申报单位应提供一份说明材料,阐述过期情况及当前的申报状态。
什么时间可以申报 ▼
1. 年度报告提交时间安排:
- 在非经济普查年度,年度申报通常于10月末启动,并于12月末完成,整个申报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 对于经济普查年度(即年份尾数为3或8),年度申报则从10月初开始,至10月末结束。
2. 月度报告提交时间安排:
- 2月份的月度报告应在1月的月初提交所需资料。
- 3月至11月的月度报告应在每月的第7天前提交所需资料。
- 12月份的月度报告仅适用于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及其他拥有5000万元或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进行申报。
注意:
- 新开业(投产)单位:指的是上年度第四季度或本年度新开业(投产)的单位,这些单位可以在月度和年度申报期间进行申报。
- "规下升规上"单位:仅允许在2月的月度申报中进行补充报告,以及在年度申报期间进行申报。
哪里去申报 ▼
1. 非建筑领域的法人单位,依据地域原则,可以向其所在地的统计部门进行申报。
2. 拥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则应向其注册地的统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