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一)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连续认定的企业,每两次通过认定(首次认定的企业从第二次开始计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滁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二)琅琊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时简化重新认定标准,统一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被当年被认定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琅琊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修订)》(滁琅政办秘〔2024﹞2号))
(三)南谯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1.对当年度成功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0.5万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进入高企培育库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奖励18万元,入库但未申报高企的不予奖励);对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政策依据:南谯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南政秘〔2023〕77号))
(四)天长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给予0.2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省级奖励同比例配套。
(政策依据:天长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政策(试行)(天发〔2023〕15号))
(五)明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计划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连续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进行配套奖励。对到期放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明光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明政〔2019〕3号))
(六)来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1、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县级推荐的企业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获市级推荐的企业可再申领5万元创新券。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县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整体新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原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新注册企业的股东)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获县科技局推荐的可申领0.1万元创新券。
(政策依据: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来政秘〔2023〕40 号))
(七)全椒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全政办〔2023〕9号))
定远县、凤阳县暂未搜集到高企奖补相关有效期内政策。

二、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