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25年认定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申报条件材料、申报程序等内容整理编辑,那么如果滁州市企业有高企申报代理需求,欢迎咨询,接下来就一起来砍一下关于滁州高企认定奖补条件等内容吧:
一、认定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一)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连续认定的企业,每两次通过认定(首次认定的企业从第二次开始计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滁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二)琅琊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时简化重新认定标准,统一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被当年被认定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琅琊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修订)》(滁琅政办秘〔2024﹞2号))
(三)南谯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1.对当年度成功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0.5万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进入高企培育库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奖励18万元,入库但未申报高企的不予奖励);对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政策依据:南谯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南政秘〔2023〕77号))
(四)天长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给予0.2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省级奖励同比例配套。
(政策依据:天长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政策(试行)(天发〔2023〕15号))
(五)明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计划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连续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进行配套奖励。对到期放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明光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明政〔2019〕3号))
(六)来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1、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县级推荐的企业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获市级推荐的企业可再申领5万元创新券。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县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整体新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原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新注册企业的股东)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获县科技局推荐的可申领0.1万元创新券。
(政策依据: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来政秘〔2023〕40 号))
(七)全椒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全政办〔2023〕9号))
定远县、凤阳县暂未搜集到高企奖补相关有效期内政策。
二、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已签订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10.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上述证明材料由中介机构在省网上传,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
三、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请
1. 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 注册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网”)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对涉密企业,须将高企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中介机构注册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在省网注册登记,并上传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和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已注册的中介机构如需更新证明材料,用原用户名和密码重新登录上传提交。
(三)各县区审核推荐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所在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于申报截止时间前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县区上报时间根据市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组织人员赴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确定推荐的企业在省网的申报信息由芜湖市科技局负责提交。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财政局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按规定予以推荐上报。
四、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